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首页>>>民商专题>>>正文

特殊动产物权变动中的“善意第三人”:基于类型化的研究

 

发表时间:2016/3/30 15:54:19 来源:人民法院报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三、关于“一物二卖”场合权利人的处分权问题

  当然这里存在着一个矛盾,就是在A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B的前提下,A即成为无权利人,则C又如何能从无权利人处取得所有权,即罗马法谚讲的“任何人不得向他人转让大于自己本身所拥有的权利”。对此日本有采公信力说者,即第二受让人因登记的公信力而取得权利;日本学者铃木禄弥认为,对于转让人,其对该财产并非是完全的无权利者。因为曾经是完全的权利者,所以尽管现在他把权利让与给了第一受让人,而因为第一受让人没有登记,他就该财产的让与仍保有一种形式上的资格,第二受让人正是从这种情况的转让人手中得到了受让。以上学说的论点可资参照。当然,善意第三人制度并非孤立的制度,一件事实的发生以及相关争议的解决可能涉及到不同制度的重叠适用问题,比如,在转让人A将特殊动产转让给B后又转让给C时,也可以援引善意取得制度对C进行保护,两个不同制度的适用结果应该是一样的。

  四、关于“支付对价”问题

  严格来说,是否“支付对价”并不是善意第三人制度需要考量的事项,物权法解释(一)第六条之所以将此作为一个条件进行明确,主要是作为司法解释的一个技术性处理,尽量避免别有用心的人恶意利用该制度损害债权人利益。之所以要求必须要“支付对价”,主要是考虑在转让人有其他债权人的情况下,转让人可能通过恶意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对于机动车等特定动产,虽需要交付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但对于转让人的债权人来讲,其对转让人与受让人何时签订买卖合同,何时进行了交付,均很难知悉,或者说转让人很容易和受让人恶意串通完成该逃避债务的行为。而如果要求受让人必须已经支付对价,则对于转让人与受让人的合同来讲,已经得到实际履行,此时对该受让人的利益予以优先保护也更符合人们的法价值感情。另外,为了避免增加的这一条件对善意第三人保护力度削弱的问题,在实践中要注意把握适当的度。一方面,受让人不一定必须全部支付完毕所有对价,只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方式支付即可,比如,在分期付款买卖中,机动车等特殊动产已经交付买受人,买受人也已经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了部分价款,但尚未支付完毕,此种情况下,也应当认定为已经支付对价。另一方面,在极端情况下,如果买受人完全没有支付对价,是否就绝对排除在善意第三人制度保护之外?笔者认为,也不能绝对,司法解释的重点在于明确物权优先于债权这一基本原则,如果不存在当事人恶意串通的情形,只要符合上述原则的,也应该一体适用。当然,善意第三人制度只是解决特殊动产物权变动中的对抗问题,并不能完美解决所有问题,实践中还可援引合同法中代位权和撤销权等制度对债权人的债权予以保护。

  (作者:程新文 王丹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2页  1  2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南宁律师,南宁知名动产物权纠纷律师,广西专业民事案件代理人,广西标的大的合同纠纷,南宁合同律师在线咨询,南宁法律顾问,南宁律师排名
更多与 南宁律师,南宁知名动产物权纠纷律师,广西专业民事案件代理人,广西标的大的合同纠纷,南宁合同律师在线咨询,南宁法律顾问,南宁律师排名 相关新闻:

·9月17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青秀法院开庭·11月1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青秀区法院开庭
·案外人享有完全的物权期待权足以排除法院执行·从本案看《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具体适用
·动物是不是我国《物权法》中所称的物·无过错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的保护条件
·冒名处分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12月1日熊潇敏律师在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上一篇南宁律师析法:申请人对连带责任人是否享有选择强制执行权
下一篇南宁律师推荐:以房屋买卖合同为民间借贷担保纠纷的裁判思路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