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时间:2016/11/29 10:38:34 来源:中国法院网
对于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第三人履行债务后能否向原债务人追偿,应区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如该债务承担系经原债务人同意的,则第三人履行债务后当然可以向原债务人追偿;第二种情况,对于未经原债务人同意的债务承担,第三人虽未经原债务人同意,但第三人履行债务后,可以构成无因管理,第三人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要求原债务人偿还。因此,李甲在履行相关给付义务后,有权向李乙追偿。(作者:彭剑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