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本案在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下,通过对举证责任的分配,进而由被告承担了败诉的风险,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也较好的体现了司法对于经济生活的引领作用,但此案例并非适用于所有买卖合同纠纷中是否支付货款举证责任的承担,而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诸如去商店里买盒香烟,当卖方已经交付买方香烟,但嗣后又主张买方未付款,此时将已经付款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买方显然是不合适的,势必会造成市场的混乱,影响交易的便捷和安全性。再如买方买的是一部手机,离店后,卖方主张买方未付款,对于此类即时结清的口头合同,将已付款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买方也是不合适的,因为按照通常的做法,卖方未取得手机价款,不会将手机交付买方,买方在未支付价款而取得手机时,卖方应当拒绝交付或者要求买方出具欠款条,如果卖方不能举证证明,则说明买方已经实际支付了手机款。当下,此类案件时有发生,一方面熟人社会的现实使交易双方往往忽视对买卖证据的索取和保存;另一方面由于交易中没有签订收款条、付款条,使事实真伪处于不明的状态,人民法院也只能依据现有查清的事实,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作出客观裁判。但此类判决并非全部符合客观实际,甚至会出现使诚实善意履行的一方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从而损害司法的公信力。因此,一方面我们仍要进行大量的普法宣传工作,增强群众法制意识、证据意识和依法维权观念;另一方面,随着新兴支付方式诸如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的蓬勃发展,应当大力提倡商事活动要以“看得见”的方式进行,提倡采用非现金的方式进行市场交易,从而一定程度上减少此类纠纷,维护社会的诚信体系和经济活动的安全。
作者:富平法院/牛文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