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4年3月,赵某以借款纠纷为由,起诉某甲公司,要求其归还借款100万元,审理后,查明,该笔借款是甲公司的业务人员孙某借的款。借条内容如下:“今借到赵某人民币100万元整,甲公司:孙某。”
案例分析:该案中,孙某借赵某100万元,虽然署名为甲公司,但此条据未加盖公司印章,孙某未提供其它证据证明该借据入了甲公司的财物账,也没有证明证明该款用于甲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承担还款责任的是孙某而非甲公司。原告赵某将没有还款责任的甲公司起诉到法院是错误的,对于原告错误起诉被告,法院应如何处理。我国司法实务界对此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从程序上裁定驳回,理由是原告告被告告错了,应该起诉张三,实际上起诉的是李四,也就是告的被告不适格。另一种观点认为,应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是原告具有诉权,原告起诉被告证据不足,亦即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即是应该给原告履行义务的主体。笔者倾向于后者。
裁定驳回起诉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是在起诉后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法定起诉条件,从程序上对案件进行的处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了起诉的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未立案前不予受理,受理后裁定驳回起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三)驳回起诉等。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对驳回起诉明确进行了规定。就是针对原告的不适格、不是法院的受案范围、滥用诉权等而创设的,旨在限制原告随意启动司法程序。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对立案受理后,发现原告要求保护的权利没有证据支持,其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而作出的裁决,其所要解决的是胜诉权问题。驳回诉讼请求是因为原告的起诉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应该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告应该告张三,但原告起诉了李四从大的层面讲也就是原告起诉李四没有证据,无论那种情况,归根结底都是原告起诉的实体权利得不得实现。而原告是具有诉权的,只是原告的实体权利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款可以看出,原告起诉被告只需是“明确的被告”。所以此种情况应是驳回诉讼请求的问题。
本案中,原告赵某将本应由孙某承担的还款责任错误的归咎于甲公司,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为了减少当事人诉累,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建议法官可以告知原告赵某起诉甲公司是错误的,建议其变更被告后,法院可继续审理,如原告不同意变更被告,法院则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作者:蒲城法院/任立颖 徐亚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