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首页>>>民商专题>>>正文

采石场委托承包合同的效力问题初探

 

发表时间:2013/9/6 11:00:49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有两个基本情况可以确定,一是在南方省份的周边县域,采石场普遍存在。二是因经营管理需要,采石场主难免或以这样那样的事由需要融资合作经营。值得注意的是,开采石头属于开采矿石范畴,依法需要向国土部门办理采矿权证,且一个采石场正常经营,必须具备了采矿证才能合法有效的运营。于是,当融资合作操作不当时,在采矿权是否合法有效转让的事由上,合作双方极易陷入争讼的困境。

  [案情简介]

  2005年5月28日,Y君与C君签订采石合作合同一份,约定5年采石合作合同,由Y君负责投资和销售,销售货款扣除Y君投资款,盈亏由双方共担50%,如果在采石、运石过程中受到阻碍,则由C君负责。

  2006年5月1日,Y君与C君又签订了承包委托经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解除2005年5月28日的合作合同,由Y君承包经营某采石场,承包期为2年,承包费共计为9.5万元整。在承包期内,Y君享有采石场营业执照、采矿权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使用权,证照检证费、各种国家所规定的所有征收费用由Y君承担。在承包期限内办理采矿许可证所有证件的费用由Y君承担。承包期为2006年5月1日~2008年5月1日,承包期满后,另行商议。

  Y君按合同约定将承包费全部交付给C君,准备开工时,被矿山所在地公安机关告知需要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否则不能开工。Y君找C君索要安全生产许可证,C君告之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批件。2007年6月21日,原“某采石场”变更为“Q某采石场”,经营者为C君。2008年7月1日,Y君取得了“某采石场”的省级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批书。初步审查意见为“要求设计单位尽快对设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后,送交企业并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同意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修改后的设计开工建设,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按设计施工,确保施工质量,项目竣工后及时申请验收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2008年12月10日,C君以通知方式告知Y君,决定将“某采石场”以140万元的价格转让,3日为期限,如不能前来交纳转让费,视为自动放弃,另行转让。2008年12月15日,“Q某采石场”与Q县远大购物广场达成转让协议。2008年12月18日,J君在Q县国土资源局办理了“Q某采石场”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年。2009年4月19日,J君取得“Q某采石场”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批书,并办理了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南宁律师解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C君的矿山采石场与Y君转让合同(即本案的承包经营委托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对本案的争议,南宁律师归纳出两种相反的观点。

  一种观点是:C君与Y君转让合同合法有效。

  理由如下:Y君与C君双方达成顺延履行合同期限2年。Y君按合同准备开工时,得知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不能开工。C君将身份证复印件和采矿证复印件交给Y君,并承诺将安全生产许可证办下来,如合同到期再延续2年合同,上述有5名证人证言证实。虽然C君均提出了不同的质证意见,否认从未答应过Y君取得采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顺延履行合同2年的事实,但上述证据和Y君出示的其他证据已形成了较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Y君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顺延合同2年的事实,故Y君要求顺延履行合同2年的请求,法院应予支持。C君辩称双方签订的委托经营合同已于2008年5月1日履行完毕,C君从未口头答应过Y君合同履行期可以顺延2年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信。从法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由Y君开采2年。C君负责提供采矿所需的证照。

  另一种观点是:C君与Y君转让合同无效。

  具体理由包含以下4个方面:首先,C君与Y君之间签订的《承包委托经营合同》属无效。①该合同开头明确约定:“解除2005年5月28日合作合同,转为承包委托经营合同。从新合同签字之日起生效。”可见,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承包合同关系,而非合伙关系。该合同实质是C君将某采石场的采矿权以承包的形式转让给Y君开采。②我国《矿产资源法》第6条、第42条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42条规定:采矿权人不得将采矿权出租或者私自转让。③2000年11月1日国土资源部《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38条规定“采矿权人不得将采矿权以承包的方式转让给他人开采经营。”④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双方所签订合同无法律效力。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南宁知名民商事律师,南宁知名矿业权律师,广西最擅长处理采矿权纠纷的律师,广西著名律师事务所,采矿权纠纷案件
更多与 南宁知名民商事律师,南宁知名矿业权律师,广西最擅长处理采矿权纠纷的律师,广西著名律师事务所,采矿权纠纷案件 相关新闻: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探矿权、采矿

 
上一篇中国银监会、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
下一篇最高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商事审判会议上的讲话精神:企业间借贷并非一律无效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