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5日,中国银监会、国家林业局联合发布《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3〕32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就有关办理林权抵押贷款相关事宜进行了规定。
《实施意见》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可以接受借款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合法拥有的林权作抵押担保发放贷款。可抵押林权具体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及相应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家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同时也确认林权抵押贷款要重点满足农民等主体的林业生产经营、森林资源培育和开发、林下经济发展、林产品加工的资金需求,以及借款人其他生产、生活相关的资金需求。
同时《实施意见》还要求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完善配套服务体系,规范和健全林权抵押登记、评估、流转和林权收储等机制,协调配合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和其他林业金融服务。
对于申请办理林权抵押贷款,《实施意见》根据林权的不同情况作了区别规定:
(1)申请办理林权抵押贷款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借款人提交林权证原件。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应接受未依法办理林权登记、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作为抵押财产,也不应接受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作为抵押财产。
(2)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应接受无法处置变现的林权作为抵押财产,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和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等防护林所有权、使用权及相应的林地使用权,以及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等特种用途林所有权、使用权及相应的林地使用权。
(3)对以已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且尚未实施采伐的林权抵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明确要求抵押人将已发放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原件提交银行业金融机构保管,双方向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林权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进行林木采伐。
(4)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林权进行抵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提供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决议,以及该林权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林业专业合作社办理林权抵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提供理事会通过的决议书;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林权抵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提供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通过的决议或决议书。
(5)以共有林权抵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提供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意见书;以承包经营方式取得的林权进行抵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提供承包合同;以其他方式承包经营或流转取得的林权进行抵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要求抵押人提供承包合同或流转合同和发包方同意抵押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