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关于高攀酒店应当向谁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本院认为,本案纠纷是基于车辆使用人于勇与高攀酒店之间的旅店服务合同关系而产生的,与高攀酒店建立旅店服务合同关系的相对方是于勇,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高攀酒店应当向于勇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营山县交管所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可另行向于勇主张权利。
3,关于赔偿金额。在前述高攀酒店未尽到看护义务,应对于勇丢失车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基础上,另由于于勇在其驾驶的车辆未购买保险的情况下,未将车辆停放在专门停车场内,亦未向高攀酒店索要停车凭证或者交付车辆钥匙,对车辆的遗失也负有一定的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原审判决对此认定错误,应予纠正。关于双方责任的划分和承担损失比例的问题,因于勇和高攀酒店就车辆遗失均有过错,均未尽到自己的谨慎注意义务,本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认定高攀酒店与于勇各自承担车辆损失的50%。对于被盗车辆价值的认定,因车辆被盗已无鉴定基础,原审法院根据车辆的使用年限酌情认定被盗车辆价值为120 400.1元并无不当。故高攀酒店应向于勇支付的赔偿金额为120 400.1元×50%=60 200.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