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多渠道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1、通融赔付。对于部分无法正常进行理赔流程而产生纠纷的案件,由法务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对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对证据扎实,拒赔理由充分的案件,及时做出拒赔决定,反之,如果拒赔进入司法程序败诉风险过高,则可以及时与保户进行沟通,协商赔付,一来避免激化矛盾,二来可以有效减少损失。
2、仲裁。仲裁是国际通行的诉讼以外的解决民商事纠纷的一种方式,与诉讼及其它争议解决方式相比,仲裁具有很多优势,如仲裁程序灵活,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专家、学者断案,能够保证裁决的公正性与权威性;实行一裁终局,审理过程快,效率高,避免讼累。 对保险公司而言,需要的就是公正、平等的司法环境,因此选择仲裁完全不失为一种解决纠纷的良径。保险公司完全可以利用自己的订约优势,提前在保险合同上述明选用仲裁方式来解决保险合同纠纷。
四、加强与媒体和消费者的沟通,引导媒体客观、公正的对保险公司进行新闻报道,通过保险知识的普及,使公众认识、了解保险,摒弃消费者对保险公司的偏见,引导消费者理性的投保、索赔、维权。
可以看到,购买保险的消费者越来越多,购买的险种也越来越全,显而易见,保险对消费者的风险防范、损失弥补,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保险行业起步晚,历史短,许多方面都丞待摸索和完善。对消费者而言,我们在对保险业进行监督和促进的同时,应当给予其合理的包容。对保险公司而言,诉讼风险既然无可避免,就应当吸取教训,逐步提升自身的服务水平,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不仅从源头上消除诉讼隐患,亦可在一些无法避免的被动应诉案件中,做到成竹在胸,坦然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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