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裁判者不熟悉保险案件的审理,在争议问题的理解和处理上存在误区。
保险行业有其特殊性,相关的保险原理及保险合同条款、术语较为专业,司法实践中,一部分法院的法官对保险法和保险专业知识仅有一般性的了解和掌握,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对争议问题就存在着相当多的理解和认定上的误区,加之保险案件的标的普遍较小,又不愿意花过多的时间来研究案件,导致同一事例会出现各式各样的判决结果,对判决结果的说理部分也是文不对题,差强人意。
笔者曾办理过一个案件,一辆保险车辆所有权变更了,而被保险人未批单变更,后来发生了保险事故,新的车主要求赔偿损失,保险公司以其不是被保险人不能受到合同保障为由拒赔,该案进入了二审程序,刚进入法庭甫以坐定,主审法官就不耐烦的来了一句,“保险保的是车,又不是人,管他在谁手里出的事故,你们赔不就行了”,且不论这被保险人究竟是车还是人,尚未开庭就抛出这样带有明显倾向性的言论,该法官真是应该先学会做一名沉默的法官。也由此可见,部分法官缺的不仅仅是断案能力,职业素养也丞待提高。
四、裁判者以弱者之名让保险公司代人受过
在一部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事故损失较大,而侵权人(被保险人)又没有履行赔偿义务的能力,受害人由于担心得不到赔偿,起诉之后便会采用上访、闹事等过激手段给法院施加压力,为了缓解这种压力,也为了维稳的政治需要,法官就会以保护弱者之名,一股脑的把相应赔偿责任判决给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去承担。而全然不顾肇事车辆投保的是交强险还是商业三责险,全然不论对于事故损失,保险公司是否有免赔事由(如保险车辆驾驶员无证、酒后驾驶)。法官的作法既有基于现实的无奈,其实也有对保险公司的傲慢与偏见,因为在某些裁判者眼中,保险公司就是一个有钱的阔佬,长着一幅无赖的嘴脸,经常有钱不赔,宰他一刀扶弱济贫既有利于社会和谐,也符合社会正义,何乐不为。殊不知,如此一来,在侵害保险公司合法权益的同时,既损害了司法权威,又损害了司法公正。
保险公司也是“人”,与自然人、其它组织一起,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保险公司的民事权利同样需要得到保护和尊重。保险公司做为商业盈利性机构,并不需要承担慈善机构的职能,其收入的每一分钱保费,支出的每一分钱赔款,都经过了科学的精算,如果不分青红皂白的乱赔、多赔,只会提高保险公司的赔付率,尽而迫使保险公司提高保费,以维持营利运转,最终侵害了大多数保护的利益。
笔者在办理保险案件的过程中,也遇到过不少优秀的法官,他们珍惜自己的职业荣誉,秉承一颗公正之心,尽职尽责的去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去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这些法官让人心怀敬意,他们也是中国走向法治的希望。
基于目前尴尬的现状,作为诉讼中的弱势群体,保险公司如何走出诉讼困局,笔者有以下建议:
一、完善保险立法,及时就保险实践中存在争议的问题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或由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相应的审判指导意见,以杜绝基层法院在审理保险案件时同案不同判,主观随意性大,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将优秀的保险纠纷裁判文书汇编出版,供法官进行保险审判业务研讨与学习。
二、保险公司规范自己的经营、管理行为,做到依法经营、合规经营。改善、升级业务流程,把消费者的利益放到第一位,提高服务意识与服务质量,从严核保,从快理赔,避免埋下理赔纠纷的隐患。
在组织架构上,根据不同层级的需要,合理配置律师,准确识别和评估各个业务环节中存在的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建立起完善法务工作体系与纠纷解决机制,对于可以避免的纠纷,预防其发生;对于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无论标的大小,都要引起足够重视,依法通过上诉、申诉等司法救济途径,切实,有效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