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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精神损害抚慰金制度

发表时间:2008-03-19 07:15:13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 点击数:


    七、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是两年,《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对于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一年。因此高压电致人人身损害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的诉讼时效应为一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八、结语

    精神损害抚慰金制度能够更全面的救济人身权利遭受的损害,其主要功能在于填补损害和抚慰受害人心里。高压电致人人身损害侵害了他人物质性人格权,虽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即不考虑加害人过错,但同样应能够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受害人本人或其近亲属可以请求赔偿义务人支付相应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和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不同,但他们之间并不存在冲突,可以同时适用。在具体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各有关因素,以确定一个公正合理的赔偿额。由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具有专属性,一般不允许转让,但法律同时规定了例外情形。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是一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注释

  1 、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18页。

  2 、刘士国:《现代侵权损害赔偿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版,第1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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