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高压电致人人身损害的案件大量发生,但法律对该类案件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制度的问题未予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混乱。本文首先探讨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制度能够在高压电致人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适用的理由,接着论述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主体以及确定具体赔偿额时应当考虑的因素,随后阐述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转让和诉讼时效问题。
【关键词】精神损害抚慰金 高压电 适用
随着我国电力事业的发展,电网已遍布城乡,高压电致人人身损害的案件大量发生。但由于立法的不完善,相应的理论尤其是相关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制度的研究存在较大争议。法官在审判此类案件时常常会遇到适用上的困难,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法院对于该类案件是否应当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制度以及具体的赔偿额存在很大差异。对高压电致人人身损害领域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进行系统研究,试着解决相关理论和法律适用问题,有利于实现“同案同判”,以最大限度的维护受害人的利益,同时保证我国电力事业的正常发展。
一、精神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制度
精神损害赔偿是救济人身权利损害的一项重要方法,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内容之一。精神损害赔偿是民事主体因其人身利益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身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痛苦,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形式的赔偿等方法承担责任的民事法律制度。精神损害赔偿是侵权民事责任中的一个具体形式,以财产方式作为主要的救济手段,其基本功能仍然是填补损害,精神损害赔偿同时可以满足受害人的心理平衡,从而使其痛苦得以缓解或者消除,因此也有一定的抚慰作用。至于惩罚功能并不是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功能。
精神损害赔偿形式实际上包括对精神利益的损害赔偿和对精神痛苦的赔偿。前者称之为精神利益损害赔偿,后者称之为抚慰金赔偿。高压电致人人身损害侵害了他人物质性人格权,包括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涉及抚慰金赔偿问题。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当自然人的身体、健康、生命权受到损害,除应当赔偿其财产上的损害以外,对其本人或亲属造成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创伤给予一定数额的金钱予以抚慰的制度。对高压电致人人身损害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就是抚慰金赔偿。
就人身损害而言,抚慰金适用于三个方面:一是对身体权侵害造成精神痛苦的;二是对健康权损害造成精神痛苦的;三是侵害生命权对其近亲属的救济。上述三种情况,抚慰金请求权由权利人专有行使,均为专属权利。
二、无过错责任领域能够使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高压电致人人身损害赔偿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有学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配合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之侵权行为责任而做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仅应存在于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对于不存在非难因素考虑的无过错责任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否认高压电致人人身损害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则对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作了全面的规定。
笔者赞同在无过错责任领域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有关规定。
首先,现在的社会越来越注重对人格和精神领域的保护,如果仍固守精神损害赔偿不适用于无过错责任领域的传统思维模式,显然不符合社会发展的需求。无过错责任的成立不以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为要件,但行为的结果毕竟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利,这一“权利”当然包括精神权利在内,因此不应区分是由于过失责任的行为或危险责任的行为而作不同的对待。而且,赔偿义务人会从这些活动中获益,并且他的损失可以通过保险制度及价格机制予以分散,这也符合法律公平正义的理念。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了因触电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其中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但法无明文规定,并不能成为理论探讨上无过错责任领域不应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立法常常滞后于社会生活的需求,而理论的探讨通常具有前瞻性,对立法有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