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劳动律师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客户关怀 |公司律师 |本站动态 |民商专题 |媒体之声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刑事综合 |便民通道 |赔偿标准 |站长视频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风景照片 |法律顾问 |远东风采 |建筑工程房地产 |本站下载 |法律文书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债权债务 |工商登记
首页>>>民商专题>>>正文

民事执行中的刑法适用

发表时间:2008-01-07 22:29:07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 点击数:


 执行难是民事执行中的一大顽疾,它固然是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但对妨害执行行为的放纵和制裁的软弱,尤其是对民事执行中刑罚适用的大打“折扣”乃不失为一个重要原因。

    一、民事执行中刑罚适用的现状及症结

    据统计,1999年至2003年,全国法院共审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案件2567件,涉及2948人,年均513件,589人,但同期拘留、罚款486451件次(其中司法拘留417085人),年均97290人件次。这里固然有违法行为性质、情节轻重的差异,但从一个侧面可以说明刑罚手段的使用有限,仅为妨碍执行违法行为的0.5%。究其原因:

    (一)传统执行理念的误区

    对于强制执行的基本原则,有人认为其中有一项就是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认为执行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思想性很强的工作,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原因很多,情况很复杂,人民法院应当在执行前了解分析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原因,针对不同的情况对症下药,做好思想工作;被执行人确系无理取闹,经过认真细致的思想工作仍拒不执行的,再依法强制执行;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二者不可偏废实际上,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不是强制执行制度的基本原则,说服教育仅仅是一种工作方法首先,许多强制执行并没有或者不需要进行说服教育,在没有可执行的财产时,说服教育也无济于事;其次,没有进行说服教育并不能否认执行的合法性,并进而推翻有关的执行行为;第三,既然叫做强制执行,就是不以被执行人的自愿为前提的,当然也就不一定非得进行说服教育,使其自愿否则就不能体现公力救济的性质。最后,从根本上说,法律只要求约束人的行为而不是内心,这在强制执行中的体现尤为明显,在这样的前提下,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的结合是不能成为一项基本原则的。所以,在澄清了这一问题后,对在强制执行中出现的妨害执行行为采取对策时就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当然,这并不否认要进行说服教育,但是这种说服教育不能代替强制措施尤其是制裁措施的实施。

    (二)程序适用上的困难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刑法》妨害司法罪内规定的各类犯罪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最高人民法院也在《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第8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即对此类犯罪案件,人民法院没有立案侦查权、逮捕权和径行判决权实践中,三机关往往对这类案件罪与非罪的认识不一,立法上也没有统一、明确的标准。因此,出现法院对严重妨害和抗拒执行构成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后,依法定程序起诉到法院的少。法院对于本应刑事处罚的妨害人,在拘留、罚款后了事,特别是在人民法院异地执行受围攻,受到阻碍,执行人员遭到伤害,而妨害人却逍遥法外时,执行法院却只能自咽苦水,制裁无招这些现象的存在严重地影响了对这类案件的制裁,无形中影响了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为尽快改变这种状况,笔者认为应将妨害和抗拒执行构成犯罪的案件的管辖权,还权于人民法院,这一观点的理由是:妨害和抗拒执行行为是发生在执行过程中的执行权的实施阶段,从理论上来看,执行权的实施阶段不同于执行阶段的裁决权,严格地说,应该属于类似于行政权利的一种权利因此,对财产情况妨害和抗拒执行行为的调查应该赋于其一个合法的身份一一那就是代表国家所行使的调查权。对这类案件的调查权,应以立法的形式赋予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在执行权的实施阶段来行使,因为他们是该类犯罪最直接的见证人、他们提供的有关犯罪的证据,与证人提供的证据相比较,它的证明力最真实,最全面,是司法人员最真实的见证。因此,由他们来进行调查——行使调查权,有利于迅速查清案情、及时制裁这种犯罪,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

本新闻共4页,当前在第1页  1  2  3  4  

相关新闻:

·浅谈我国民事执行调查制度的完善

推荐文章
 

·贪污贿赂、渎职犯罪案件立案标准
·远东所再获广西区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视频]从法官到律师---走近远东律师事务所熊律
·远东律师事务所办公室照片
·熊律师代理一起离奇借款纠纷案(附南国早报报
·《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比
·广西电视台对熊律师承办宁明交通事故案件报道
·广西电视台报道熊律师承办交通事故案件(图)

图片新闻
 

十几年工龄只得半月补 徐州“一夫二妻”区委
家庭矛盾起纠纷 老父率 组图:鸟巢闭幕式上燃

热点文章
 
· 房屋维修合同                          
·10.28熊律师参加刑事辩护律师义务咨询日活动
·房屋维修合同样本                          
·房屋维修协议书                          
·审理新型毒品案件中有关问题的探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
·山东高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谈会纪要
·如何认定票据诈骗罪的“明知”
站长视频
 
反悔的买卖 熊律师参加深圳特大网
魔鬼弯道引发的车祸官 宁明交通事故案专题报
站长风采
 

本站关键词:广西专业律师网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律师服务
远东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金湖路63号金源CBD现代城19层东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远东律所地址示意图 |ip查询|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