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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就《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答记者问

发表时间:2007-11-10 16:36:56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 点击数:


  《安排》是否承认临时仲裁?根据澳门特区法律,澳门有临时仲裁制度,而且据了解在澳门特区做出的临时仲裁裁决多于机构仲裁裁决。目前内地现有的法律虽然没有关于临时仲裁的规定,但是,根据纽约公约,成员国之间相互承认和执行的仲裁裁决应当包括临时仲裁。中国作为成员国,能够承认成员国的临时仲裁裁决,对于一国之内的其他法律区域的临时仲裁裁决,当然要予以认可和执行。

  四、《安排》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安排》共16条,主要内容有:

  1、安排适用的范围、可执行的“仲裁裁决”书种类;

  2、受理认可和执行申请的管辖法院、当事人同时向两地法院申请执行时,两地法院谁先执行及如何相互协调配合;

  3、请求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书的内容、应当提交的文件,以及上述文书所用语言规定;

  4、认可的程序、拒绝认可的情形;

  5、受理认可和执行请求期间的财产保全规定;

  6、公共机构文书的免除认证、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7、一方当事人向一地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执行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8、对受理申请的法院应当尽快审查的要求;

  9、《安排》的溯及力;

  10、为执行《安排》,最高法院与澳门终审法院的协作规定。

  这些内容形成了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对方仲裁裁决的基本程序架构。 五、《安排》对受理认可和执行申请法院的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内地与澳门特区仲裁裁决的申请执行,《安排》规定是由当事人(仲裁裁决确定的债权人)自行向对方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澳门特区法院对外地仲裁裁决的认可和执行是截然分开的。按照澳门特区法律,对于提出认可仲裁裁决的申请,由澳门中级法院处理,但是认可后仲裁裁决的执行,一般则由具有管辖权的澳门初级法院处理。但是在内地,根据《安排》,认可和执行的申请均由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由于内地地域辽阔,中级人民法院较多,因此,具体行使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执行的债务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来确定。

  六、如何解决债权人向两地法院同时申请执行的问题?

  出于对债权保护考虑,避免因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而使债权实现受阻的情况发生,对于被执行人在内地和澳门特区均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安排》允许当事人可以分别向两地法院提出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同时要求两地法院要依法进行审查,对于认可的,要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措施。

  为了防止两地法院执行程序的重复,从而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安排》还规定,仲裁地法院应当先进行执行清偿。另一地法院在收到仲裁地法院关于经执行债权未获清偿情况的证明后,可以对申请人未获清偿的部分进行执行清偿。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依据裁决和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数额。这样,使两地承认和执行机制对债权的保护更趋合理和完善,这也是区际司法协助领域的创新成果。

  七、申请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需要提交哪些文件?

  当事人申请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时,应当按照《安排》的要求,提交有关文件。根据《安排》,请求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应当提交以下文件:1、申请书;2、 申请人身份证明;3、 仲裁协议;4、仲裁裁决书或者仲裁调解书。《安排》还要求,上述文件没有中文文本的,要提交经正式证明的中文译本。

  对于申请书,要求应当载明:当事人的有关情况、请求认可和执行的仲裁裁决书或者仲裁调解书的案号或识别资料和生效日期;申请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及具体请求,以及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财产状况及该仲裁裁决已经执行情况。

  八、《安排》对于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是否规定了保全措施?

  为了确实保证两地的仲裁裁决在对方得到有效执行,更加充分地保障仲裁裁决确定的债权人的债权利益,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 《安排》要求受理法院在受理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之前或者之后,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院地法律规定,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这一规定主要是为内地法院处理此类问题提供更加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因为民事诉讼法司法协助一章中没有关于保全措施的相应规定。《安排》中“受理认可和执行判决申请之前或者之后”中的“执行”,是指审查认可阶段,而不是执行程序中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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