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署《安排》有什么重要意义?
《安排》是继内地与澳门特区2001年签署《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2006年签署《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之后,司法协助领域又一重大成果。《安排》的签署,标志着两地司法向更紧密协助关系迈进,相互协助的范围从民商事文书送达、调查取证、判决的认可和执行方面向更加广泛的领域扩展。《安排》的签署,必将在贯彻落实“一国两制”方针,保护两地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两地司法权威,促进内地、澳门经济发展和澳门特区长期繁荣稳定方面产生积极的影响。同时对内地与澳门特区法律界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及未来司法方面的更大合作奠定基础。
二、内地与澳门特区的磋商经过和磋商过程中依据的原则是什么?
2006年9月内地与澳门特区代表在湖南长沙就《安排》举行了第一轮磋商,之后2007年5月、2007年10月,两地代表分别在澳门、北京又进行磋商,并修改和交换文本10余次。经两地代表共同努力,到本月下旬就《安排》中的重大问题和一些技术性细节问题,均已达成一致意见,并最终形成了今天的签署文本。应当说,两地的磋商工作是积极、稳妥、务实、高效的。
两地的磋商工作之所以取得了上述成效,主要基于在磋商过程中始终坚持了以下几项原则:
1、平等协商、充分交流、相互尊重、增进互信的原则。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与内地法院没有隶属关系。因此,在磋商过程中双方始终坚持两个司法区域平等协商的原则。对于两地司法制度和相关实体法律制度,进行了充分的交流和认真的探讨。双方以最大的诚意交换意见,对于因制度差异形成的司法协助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提出换位思考,相互体谅,相互为对方作出有益的提示。通过这样的磋商,达到了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合作的目的。
2、坚持求同存异、循序渐进、由易到难、稳步推进的原则。协商中,充分考虑双方法律制度、理念和用语的差异,力求在重大问题上达成一致,不强求解决所有问题。在两地法律概念不统一时,技术上采取分别表述的方式处理。一些较复杂、细节问题,留待今后根据实践发展的需要,再研究解决。
3、勇于创新、务求实效的原则。“一国两制”下的司法协助,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供借鉴,需要在符合两地法律原则和程序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开拓思路,大胆创新,努力发展“一国两制”司法协助的新成果。如,《安排》文本在磋商中,虽然参照了有关国际条约和以前的有关安排,但不拘泥于既有文件的范围或表述方式,而是根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际需要,进行必要的创新。《安排》中对于一方当事人向一地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执行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规定,就是在这个原则指导下创设的。
4、借鉴国际上成功经验的原则。内地与澳门特区之间的司法协助,是一国之内的不同法律区域间的司法合作,与国与国之间具有主权因素的司法协助有本质上的区别。但考虑到特区的国际化特点和特殊的历史因素,在符合“一国两制”的原则下,可以考虑参照适用国际司法协助的一些做法和准则,借鉴有意的成功经验。《安排》的具体内容主要参照了1958年《纽约公约》的有关规定。
上述原则是磋商迅速取得进展和成功的基础。我认为这也是今后两地进行司法协助磋商中应当坚持的原则。
三、关于《安排》的适用范围问题
按照目前澳门仲裁法规,在澳门可仲裁的事项十分广泛,仲裁种类也很多,包括商事仲裁、劳动仲裁和行政仲裁等。行政仲裁主要是指针对行政合同争议,行政当局、公务人员或者服务人员等因执行职务行为造成损失的求偿纠纷等所做出的裁决。在内地,根据仲裁法,行政争议一般不通过仲裁解决,而内地劳动仲裁和一般的商事仲裁性质不同。所以根据两地法律规定和两地仲裁制度的实际情况,参照我国在加入纽约公约时所做的商事保留声明,按照双方对等的原则,双方同意在《安排》中仅规定民商事仲裁裁决的认可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