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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购物发生意外如何维权

发表时间:2007-10-18 23:09:59 来源:上海法治报 作者: 点击数: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应承担80%的民事责任,原告自行承担20%的民事责任,超市需支付王老太各项费用共计4000余元。
  
  C .寄存物品失窃赔偿责任谁担
  
  赵先生家住长宁路,平日下班后经常会顺道去超市买些蔬菜或者生活日用品。前不久,他和平常一样,先到超市入口处的储物箱投币后把自己随身携带的公文包存放了进去,顺手将密码单放进了西裤口袋。

  购物结束后,赵先生发现无论如何输入密码那个箱子就是不开门。无奈之下,他叫来了工作人员。在工作人员协助下,箱子是打开了。可是里面的东西却不翼而飞。在商讨赔偿问题过程中,双方始终就赔偿额这个问题难以达成一致。

  【点评】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傅鼎生认为:“只要储物箱本身质量没有问题超市又有明确警示,超市对自助式的储物箱寄存的东西遗失就不负责”。顾客自行选择了自助储物箱而不是人工服务台的寄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如果生产自动储物箱的厂家在箱柜上已经明示不得放入现金及贵重物品,超市也通过“免费自动存包柜注意事项”对此做了说明,那么该行为就可以被认定为已经向消费者作出正确的警示。
  
  典型案例鲁莽保安误打顾客法院判令超市赔偿
  
  原本进超市购物,不料却被保安当成小偷拳打脚踢。顾客马先生平白无故受了冤枉,向超市交涉始终却得不到满意的答复。于是,他一怒之下将超市告上了法院。日前,普陀区法院一审判决超市赔偿马先生各项损失3000余元。

  据原告马先生称,2006年2月11日下午,他来到本市某大型超市购物。走到该超市一家快餐店的门口时,他看见一名保安抓住一个中年男子正在盘问。当时没在意,但正当他准备从纠缠着的两人身边走过时,那名保安突然把他也抓住了。这时旁边的保安也渐渐围了上来,并把他双手反扣。当他向保安质问为什么要抓他时,保安却说马先生和那名中年男子是一伙的,都是在超市里偷酒的小偷。他当即表明自己刚刚进入超市,不可能是小偷,但保安不听解释,连抓带拖地将他拉到二楼的保安办公室,并在办公室里多次殴打他,造成他头部、下腹部多处受伤。

  事后,超市工作人员通过观看监控录像后才发现马先生根本不是小偷,而是刚刚进入超市的顾客。但超市并没有向他赔礼道歉,反而无端指责他的反常行为误导保安,并否认殴打他的事实。

  被告超市辨称,原被告之间是因为误会在抓捕过程中产生了肢体碰撞造成了原告的伤情,被告的保安未殴打原告,被告不存在故意,但是同意凭据赔偿医疗费、交通费,对营养费也同意支付。

  普陀区法院在审理中,为了验证伤情,根据原告的申请,法院还委托了鉴定机关对马先生的伤情做了鉴定,证实了马先生头面部被殴打的事实。

  普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至被告超市购物,被被告的保安误认为小偷而被抓捕,其间原告受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派出所的相关笔录材料,原告受伤是因被告的保安殴打所致,虽然被告强调原告受伤是其误会,是抓捕过程中的伤害,但是在损害后果产生后,应当对其过错行为采取积极有效的救济措施,以妥善解决纠纷。故被告应当对其保安实施的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3400余元。

  承办法官告诉笔者:近年来,超市失窃案件屡有发生,但超市维权的措施一定要合法合理,像本案中这样不分青红皂白就把顾客痛打一顿,不仅不能对盗窃行为产生任何作用,反而给无辜者带来了痛苦。不仅要超市承担责任,更会给超市的声誉带来极大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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