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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购物发生意外如何维权

发表时间:2007-10-18 23:09:59 来源:上海法治报 作者: 点击数:


 A .超市班车爆胎乘客受伤索赔
  
  前不久,腾女士在一家超市购物后坐超市的免费班车回家。车行至呼玛路拐弯时,腾女士起身准备下车,不料这时右后轮突然爆胎。意外刚好发生在腾女士之前所坐座位的下部,而且炸裂的方向对着车厢内部,巨大的冲击波瞬间掀开了车胎上部的铁皮,并伴随着车体碎片飞入车中,站在旁边的腾女士首当其冲受到伤害。无数碎片颗粒飞入了她上半身的皮肤里,使得她下巴、颈部、腹部等多处受伤,裤子也被炸开一个大洞。

  事后,腾女士找到超市进行交涉,希望赔偿自己医药费、误工费,并给予适当的额外赔偿,但超市让她找班车所属的车队交涉和赔偿。于是,腾女士又3次去车队进行交涉,令她气愤的是,对方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态度蛮横,且不愿承担额外赔偿。这样反复多次,光来回往返的车费让腾女士又花费不少,事情却依然没有解决。

  【点评】

  上海市交通局近期一项统计显示,上海大卖场班车线路在短短三年中翻了一番,已达到840多条,几乎占到了上海公交线路数量的一半。不可否认,免费班车的开设给超市带来了很大的客源,但平时疏于维护,其中隐藏的安全隐患令人担忧。据统计,大多数的卖场都是租赁车,只有少部分是自备的。那么万一顾客在乘坐过程中发生了意外谁来负责呢?

  提供免费班车不代表超市对安全的免责。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傅鼎生认为:“顾客遇到此类事件还是应该向超市方要求负责。”首先是超市与顾客之间的关系,顾客始终以为班车是由超市提供的,超市提供免费班车也是服务的其中一个项目,作为经营人就应该对顾客的乘车安全作出承诺,这种安全保障义务是默示的。其次是超市与租赁公司的关系,发生乘客受伤事件超市赔偿后可依照租赁协议向租赁公司追偿。乘客的合同相对方为超市,所以顾客可以向超市方要求承担责任。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教授丁以升认为,超市和顾客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应该保证顾客安全,而对免费班车负责是这个合同的随附义务。顾客可以向超市追责,也可以对超市和汽车租赁公司一并进行起诉。
  
  B .哄抢促销鸡蛋老太摔断肋骨
  
  2006年6月的一天,本市普陀区一家大型超市举行了一个“鸡蛋促销活动”,所售鸡蛋的价格比平时低了很多。附近的居民纷纷前来排队购买。78岁的王老太听到消息后也加入了排队大军。活动开始后,人群纷纷向销售点涌去,王老太也被夹在其中。但人越来越多,没等王老太走到销售点,就为避让他人,被后面挤上来的顾客撞倒在地。王老太躺在地上大声呼痛。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后,连忙将王老太送到了附近的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王老太的一根肋骨摔断。

  王老太认为在购买鸡蛋的过程中,因为超市的工作人员未有效维持秩序,致使她被后面拥挤的人群撞倒受伤,故要求超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000余元。超市方则认为,当时顾客比较多,超市的工作人员已经及时疏导人流。王老太是在避让其他顾客时不慎摔倒受伤,而且事发后工作人员及时将王老太送至利群医院进行治疗,并支付了部分医疗费。超市对王老太的受伤既不存在过错,也充分尽到管理义务。相反,王老太应注意到在促销活动中顾客拥挤的状况,考虑到自身的身体素质,不适宜在顾客拥挤时购物,原告对其受伤具有过错。

  【点评】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超市作为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应当恪尽安全保障义务,其在搞促销活动时应当充分注意到保障顾客的人身财产安全,避免损害事实的发生,现被告未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原告在被告处购物时因顾客拥挤而摔倒受伤,被告的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原告作为年迈的老人,应充分注意到自己的身体状况,避免到人流拥挤的地方,以保障自身的安全,现原告对其自身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本次损害事实发生,原告的行为亦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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