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不断颁布,司法解释也经常出现。如果不积极学习新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律师将会失去看家本事,久而久之会丢掉自己的职业。以挪用公款罪为例,除了《刑法》第384条规定以外,最高法院曾经颁布《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5月9日起施行)及《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2001年10月26日施行),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2年4月28日第27次会议还通过《关于〈刑法〉第384条第一款的解释》,最高检察院也有《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挪用非特定公物能否定罪的请示的批复》(2000年3月15日起施行)和《关于挪用失业保险金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3年1月28日)两个批复。这些司法解释、立法解释规定的内容并不尽相同,甚至大相径庭。如果不熟悉法律规定,将无法对案件做出准确诊断。如果只抱着一本老的法律汇编,拟写辩护词、代理词,发表辩论观点,可能由于自己的立论会与新的司法解释抵触而贻笑大方。
其三、要稳,就是要稳当稳妥,要言之有理、持之有故。
俗话说有理不在言高。律师庭审发言大可不必声嘶力竭、大喊大叫。讲话一定要讲清楚,心平气和完全可以达到说服人的目的。如果四两拨千斤、面中藏针攻击力更强,效果可能更好。法庭辩论不是地摊吵架,事无巨细不依不饶,往往适得其反。律师应当是有涵养的法律人,应当沉着应战,处世不惊。律师的发言应当是缜密的有逻辑的,言而有理,言而有据,才能说服人打动人,最终让人法庭采信。圈画不圆,不能自圆其说,宁可删除这些辩论观点,以免给法庭留下律师在胡搅蛮缠的感觉。
人过一百,形形色色。当事人的素质参差不齐,千差万别。素质低的当事人当庭谩骂律师的情形在法庭审理中出现并不是新闻。粗俗之人骂律师不是新闻,但是若律师骂当事人就可能是新闻。与当事人对骂只会减低律师的身价。律师为被告人辩护、为当事人代理是法律赋予的律师的职责。如果出现有人格侮辱人身攻击的情形发生,律师应当提请法庭对辱骂方进行制止、予以训诫,以保持良好的庭审秩序。若控方对律师的突然攻击,观点不在律师的预料之内,律师事先不曾准备,律师应当沉着应对、仔细甄别控方的观点和逻辑是否有明显漏洞,切不可慌不择路话不择言。如果控方的观点完全成立,律师不可以为挽回所谓的面子而强辩。法庭是说理辩理的地方。通过对事实的一步步澄清,随着对法律适用的一句句争论,帮助法庭查清事实、辨明适用的法律的条款,最后达到司法公正、不枉不纵,这是律师也是控方应当追求的理想目标。律师应当咬文嚼字,但是在细枝末节上不可患得患失。原流氓罪分出的几个法条中经常出现“聚众”一词,俗话说,一人为私,二人为公,三人为众。如果“聚众”没有超过三人算不算“聚众”?就可以辩解。
但是,被告人当天穿的什么衣服、犯罪时天气如何等,一般情况下,除非对甄别证据真伪有用外,可以当作细枝末节,弃之不理。辩护词也好,代理词也好,自己在发言之初应当亮明辩论观点,然后对论点作有理有据的论证。如果控方证据形成链条或者构成体系,不仅有口供,还有人证、物证,并且没有相反证据推翻或者影响有罪证据,律师应当放弃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如果要论证自己的当事人享有不安抗辩权,不仅要做理论阐述,而且应当拿出自己当事人应当拥有不安抗辩权的证据,不能凭想象和推测。否则,为了让当事人看自己履行职责而勉强立论极易会被攻破。对无事实根据又无法律支撑的观点进行立论只会透射自己的无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