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辩艺术:律师庭上说话要精稳准
语言是律师的武器。不让律师讲话,无宁将律师杀掉。律师要敢说,要能说,否则律师将无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无从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但是,说得多不等于说得好,说得多也不等于讲得妙。律师的法庭演讲面对是法庭、是控方、当事人,同时也有旁听群众。如何说服法庭采纳律师意见?如何折服控方和对方律师?如何打动旁听群众?这才是问题的关键,绝不能只图自己嘴巴痛快。笔者认为律师在庭审中的发言应当尽可能做到精、准、稳。
其一、要精,就是要精炼,要抓住要领、不啰嗦。
香港皇家大律师、美国大律师丹诺给人的印象是侃侃而谈滔滔不绝,效果是舌战群雄、扭转乾坤,于是,给人的第一印象是律师必须能说,必须能言善辩,必须咄咄逼人。但是,律师敢说、能说,不等于律师一定会说。律师云天雾地夸夸其谈只能让人昏昏欲睡。律师天南地北漫无边际的演说只能招致法庭厌烦。律师在庭审中的发言必须是简明扼要抓住要害。只有抓住要领才能感动听众、影响法庭判决。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有律师犯不着要领、十分啰嗦的情况发生。比如在刑事案件开庭时,有的律师发表辩护词的前言部分,大量阐述律师的为被告人出庭辩护的法律依据,先宣读《刑事诉讼法》第32条辩护人范围的规定,接着是《律师法》第25条律师可以担任辩护人的规定,然后宣读《刑事诉讼法》第35条辩护人职责的规定,接着论述《刑事诉讼法》第11条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规定,从而说明自己出庭是合法的,从而说明为被告人的辩护是合法的。一来二去20分钟过去却只说明了这个无关疼痒的问题。律师的委托手续提交给法庭以后,法庭已经核实了自己的辩护人身份,说这么多有何实际意义?在给贪污案件被告人作无罪辩护时,若认为被告人的主体资格不符合贪污罪要求的国家工作人员要件,那么从犯罪主体入手谈清楚谈到位,完全可以达到给被告人无罪辩护的目的。但是,有的律师却除了谈主体不适格以外,还要大谈特谈贪污罪的其它三个犯罪构成要件是什么。作为犯罪的四个要件,犯罪主体、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缺少一个犯罪的构成要件,犯罪便不成立的,这已经众所周知,因此针对不同的案件,只须论证被告人的行为不具备某个犯罪的一个要件,已经达到无罪辩护的充分条件,大可不必画蛇添足。
其二、要准,就是要准确,要准确把握事实、准确适用法律。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的基本原则。律师也应当在事实和法律上两个方面下大功夫。法律是严谨的。律师是法律人,律师的发言必须准确。律师通过仔细查阅卷宗,反复查阅卷宗,可以做到对案情的准确把握。对事实搞清搞透之后,才能对事实部分有的放矢,才能攻击控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之处。抓准了控方证据的不足之处,抓住了对方证据的漏洞,才能对控方指控、对方观点作有力度的攻击。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存在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对方是否有违约行为,除了从卷宗中找到事实根据以外,还必须对涉及法律的每一条每一款烂熟于心。泛泛的在辩护中说卷宗材料反映或者有证据证明怎么说、怎么说,或者泛泛谈到有法律规定怎么规定、怎么规定,只会授控方或者对方律师以把柄。如果控方或者对方律师穷追不舍,不免会给自己陷入难堪境地。
阅卷是律师的基本功。对被告人制作有几份讯问笔录?几份讯问笔录是否有出入?出入在什么地方?共同犯罪案件,几个被告人的口供有没有差别?差别在哪里?被告人的口供有没有其它证据印证?有没有物证书证?物证书证有没有提交法庭?有没有配有照片?自己是否查验过?控方的证据链条或者证据体系是否形成?是否有漏洞?辩方的有罪证据有哪些?辩方的无罪证据有哪些?无罪证据与有罪证据的出入地方在哪里?如何排除不利证据?如何论证无罪证据的证明力?自己准备立论的证据是否扎实?控方手中还有其他证据没有?如何设防?作为刑事案件这么多的问号必须通过阅卷得到答案。对这些问号一一破解之时,才能说自己对案件的事实基本把握。民事案件,通过阅卷可以看到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可以看到资证原告观点的证据。通过分析证据不同的种类,与当事人的利害关系,可以判别不同证据的证明力。通过对双方证据的查阅可以分析对方的辩论思路,发现对方的优势劣势,也可以发现自己一方不足。俗话说,知彼知己,百战不殆。律师充分运用自己的阅卷权,可以找准适合保护自己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切入点,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