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我承认人有弱点,在现实的条件下,能够做到完完全全不依附,不屈从或者不被利用,我承认有难度。但是归根到底,既然作为一个人,特别是我们作为律师总是有思想,总是有感情,总是有精神的,所以,我们总是知道羞耻的,哪些是对的,哪些是不对的,哪些是荣耀的,哪些是可耻的。孔子说“知耻近乎勇”,不知羞耻却敢于仗义执言,我绝对不行,砍了脑袋我也不信别人行。因此,我觉得要能够做到我刚才所讲的几步并不困难,关键在于我们有没有这样的精神。
这是我的一些想法,江老师以李庄案件为例,做了很多问题的说明,我非常拥护。但是就我刚才所讲的这个问题来看,李庄恰恰是一个过了线、越了界的一个典型,作为人,作为律师来讲,李庄一系列的表现做到了不知羞耻,这一点上人们骂我们的律师,说句玩笑话,当之无愧吧,我们该挨这个骂。对于李庄案下面我会说出我的观点。
有人会提出一个问题,现在“逼良为娼”怎么办?真正为了“娼”倒不可怕,“娼”对法律的危害并不大,我现在恐惧的是“逼良为匪”怎么办?是不是把问题想得严重了?不是,我讲一个实例,是我两年以来非常想讲,但迟迟不愿意讲的。什么问题?简单地讲,法院判决可以委托律师代理,可以请律师写法院判决,我开始听到这个事情的时候大吃一惊,因为这个人跟我讲完以后,我说可能吗?他说老先生啊,这是我自己干的呀。我说还有别人干过吗?他说看来你真的不了解情况,太多了。这是北京的律师,据说还是一个比较有名的律师,说因此,从此之后我对着名的律师个个怀疑。
由此出发,我下一点工夫,从南到北,从东到西做了一点点调查研究,真的,我不说这是普遍现象,但是我有把握是大量的现象,审判厅权可以出卖,作为律师可以买这个审判权,他认为这个东西很光荣,但我认为这是匪,把我们国家的审判权力给抢了,给夺了,这样老百姓还有什么日子好过,还打什么官司?狗屁。如果律师自己在这些方面不能够知耻的话,一步步往下滑,还不知道滑到哪里去,问题相当严峻,所以,最高法院所谓的什么“几不要”出来之后,我心里在想,算了吧,你们这算什么,小菜一碟,判决书都可以出卖的,这样等于国家的审判权被别人拿走了,天大的腐败。所以,我们律师在这一点上不能人家一逼我们,就什么都可以干,那怎么可以呢?我们一定要有自己独立的人格。
当然,我在这里放的是空话,我们在座的朋友不会有这种情况,真正干这个的不会在这儿坐着。但我们的朋友,如果你们相信这是正确的话,就在我们的队伍里宣传一下,大家不要这么干。
目前我们的独立有没有障碍?有,很严重。多的不讲,关键就在于一个,我们自己的精神不解放,我们自己不争气,这是我们独立的障碍。另外重要的一方面,就是刚才江老师讲的管制体制问题。严格地讲,目前司法行政机关对于律师的管理不符合《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法》没这么要求你,只是四个字“监督指导”,“监督指导”是什么含义?不用我讲,大家都很清楚,现在把我们变成你的下级,变成你的工具,这怎么可以呢?这让我心里面不是不舒服的问题,是不服。
《暂行条例》关于这一条明明确确就叫“组织领导”,老子要领导你,管不管?当然管,现在《律师法》修改了,没有这一条,说明你知道原来的做法不对,就改了,既然改了就不要羞羞答答,应该光明磊落,就应当严格依法办事。我想我这绝对不是歪批。
第三,我们要严格自律,同时一定非常谨慎地实施自我保护。
自我保护这一条,我的总的思想是,我们好的律师不可以因为个别问题,不可以因为个案而被人家收拾掉,一个个都被收拾掉,我们这个事业让谁来干?我跟滕彪同志讲,现在去菜市口不是你去,是让快要进棺材的人去。我的话是有道理的,你年富力强终于被人家打倒了吗?如果我们个个都像滕彪同志一样被打倒了怎么办呢?浦大律师还能做滕彪第二吗?王才亮同志能做滕彪第二吗?还有少平你们能做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