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最好的学习还是来自自己办过的案子,不断地静默地反思,从那些看起来很普通的细节里发现和抽象出智慧,并在下一次的行动中运用。如此反复,终有一天会臻于化境。
第四,尊重委托人与保持独立思想。用古话说,委托人是律师的衣食父母,理当尊重。这种尊重,不是要我们俯首贴耳、阿谀奉承。相反,我们不能成为委托人的雇员,必须保持独立思考的品格和能力,对委托人的不当要求也一味迁就是一种灾难,一则害了委托人,二则害了律师自己,三则有害法律和社会。因为,律师除了对客户负责,还应该对法律和社会负责。
第五,健康的义利观。律师不是神、不是社会慈善家。《法人》杂志的吕冰心记者曾问过我关于正义与律师商业化的关系,我说正义涉及的是价值判断,而且正义也不是抽象的存在。对法官来说,正义是公正裁判;对律师来说,正义就是在法律框架内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能一讲到正义就等同于大公无私、舍己为人,就想到学雷锋、做好事。历史的真相告诉我们:这种超越人性的伦理最终将造成普遍的虚伪和堕落,基于互利观念的商业文明才可能造就经济与社会的繁荣,正义才可能变成现实。因此,律师通过提供知识与智力劳动获取合理回报是天经地义的,但,劳动应该是合格的,回报应该是合理的。我和企业家朋友聊天常说:“诚信不是一个道德问题,而是战略问题。你如果把职业当作毕生的事业,而不是一次性博弈的圈钱工具,就会恪守基本的伦理底线。”律师也一样,只要你真热爱它,就应该并能抵制职业生涯中的各种诱惑。我翻阅过北京市律师协会编辑的《北京律师执业警示录》,发现大多数违反纪律和法律的律师都是为贪一时之小利,置职业声誉于不顾,甚至触犯刑律,令人扼腕。
二、市场营销
当代中国,最伟大也最成功的制度转型就是选择了市场经济之路。市场经济创造了巨大的权利增量。三十年前一个人可能一无所有,甚至他吃什么都是计划者安排好的,自然用不着保护财产权的法律武器;而三十年后,他成了小业主、投资者、职业经理人、企业家,他经常面临民事、行政侵权甚至刑事风险,面临在不同法律框架下选择交易模式,他就需要律师,而且要寻找德才兼备的好律师来帮助自己。整个经济体系的市场化造成了法律服务的市场化。而市场与营销,从来就是相伴相随,不可分离的。因为法律服务的市场化,意味着一些稀缺性的社会资源,比如名誉荣誉,也就是一个人或组织的公知公信力,不再由官家赏赐,而必须靠市场竞争获得。既然竞争不可回避,营销也就应运而生。
我曾和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的刘冀生教授专门探讨过律师营销问题,总结律师营销的大致路径是:“发现”并形成专业优势——与目标市场与目标客户“互相发现”——提供具有比较优势的专业服务,为客户“发现”和创造价值——由点到面“发现”市场(客户群)。是的,律师营销就是一个“发现”的过程:发现自我、发现客户、让客户发现自己、帮客户发现价值、发现市场(客户群)。
如何发现并形成自己的专业优势,我们在关于修炼的对话中已有很多论述。我想再补充一些:近几年,我接触到的无论是大律师还是小律师,无不慨叹竞争之残酷。为什么会感觉残酷,我觉得最根本的原因是大家能力差不多,无法形成差异化的市场空间,只能聚集在高度同质化的市场上搏杀、刺刀见红、无所不用其极,兄弟残杀当然残酷。唯一的解决办法就是避开恐怖的“红海”,发现专属于自己或少数人的“蓝海”。吃独食,就要有比较优势和能力。其实每个人其实都有形成自己比较优势的可能性,因为每个人的人生阅历、兴趣和积累不可能一样,所以每个人都有机会成为独特的你自己。西哲说的:认识你自己——除非既平庸还懒惰者。比如你口才出众、善辩,那你就具备了做诉讼律师的比较优势;你文字细腻、擅长精确地表达委托人的内心意思,那可能在非诉领域有所成就;你做律师之前曾任职于大企业的法务部门,则可以偏重公司法律顾问业务;你本科学过土木工程,则可专攻建筑房产领域。或者你在某个行业有很好的人际关系。当然,只要你有毅力和悟性,完全可能从无到有地锻造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