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0年9月,李某以广西某建筑公司名义与广西某物流公司签订合同,承建物流公司1000多余平米的货物仓库。合同签订后,李某又以广西某建筑公司名义,将部分装饰工程转包给没有建筑资质何某。何某承接工程后,即按广西某建筑公司现场负责人李某的要求进行施工。2011年7月经结算,何某完成工程款额为39元,李某支付工程款21万元,尚欠工程款18万元一直未付。何某于是将李某和广西某建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18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审理中,广西某建筑公司认为其与何某不存在建筑合同关系,其与李某系挂靠关系,物流公司1000多余平米的货物仓库属于李某独立承建,责任应由李某承担,请求法院驳回何某对广西某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何某与广西某建筑公司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何某已按广西某建筑公司转包要求实际施工并履行了全部义务,因此何某与广西某建筑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由于何某不具备建筑资质,违法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双方之间的合同应认定无效。尽管合同无效,但何某按已成立的合同约定施工,且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手续,何某按合同完成工程的价款依法应予支付。李某在建筑合同中属广西某建筑公司代理人,其在代理权限内所行使的代理行为应由广西某建筑公司承担责任。何某未与广西某建筑公司就已结算的工程款约定给付期限,对何某要求赔偿利息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广西某建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何某工程款19万元,并驳回了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李某以其所挂靠的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无建筑资质的相对方按规定完成施工且验收合格的,虽然挂靠公司与无资质施工方之间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但是挂靠公司还是应当按双方约定支付工程款。
(作者: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 熊潇敏 党永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