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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关注:“同妻的合法权利如何保护,是申请婚姻无效还是申请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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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3/1/21 14:16:33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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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律师提醒:所谓“同妻”“同夫”是指中国社会中所出现的夫妻双方中一方为同性恋,而另一方是性取向正常者。一般将性取向正常者称为“同妻、“同夫”。近期,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建议同性恋瞒婚可撤婚,照顾取向正常者。笔者认为北京市中院的提法应当受到立法者注意,今后《婚姻法》的修改应当加入此一观点。 中国社科院研究员李银河教授曾指出中国同性恋者有3900万到5200万左右。虽然中国民众对同性恋的看法已经有了很多改观,但是对同性恋的歧视,家人对同性恋的不理解仍然广泛存在。很多同性恋者为了躲避旁人的眼光选择了隐瞒性取向与异性结婚,而这一过程无疑是对婚姻另一半的极大不负责任。近年来,因为这一现象而引起的家庭冷暴力、家庭热暴力、社会犯罪等违法犯罪也不断增多。有网友提出,“同妻”、“同夫”可以向法院申请离婚,笔者并不反对这一救济自己权利的方式。然而,网友却忽视了离婚对“同妻”、“同夫”者的伤害,笔者在实务中遇到此类案件,“同妻”者指出与其丈夫结婚二年自己还是处女,如果离婚的话自己就是再婚女人,而社会中再婚女人所面临的压力实在是太大。况且结过婚后在民政系统都有记录,再婚时需要带着离婚证去结婚,这种压力不是她能够承受的。也有网友留言说“同妻”、“同夫”可以申请婚姻无效。而我国《婚姻法》第十条对婚姻无效条件的规定即: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2001年4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把“同性恋“从精神病名单中删除,实现了同性恋非病理化。很明显“同性恋”不属于医学上认为的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笔者认为“同妻”、“同夫”者申请婚姻无效的确具有民法法理上的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如果《婚姻法》规定同性恋与异性结婚是无效婚姻,那么《婚姻法》就应当细化同性恋与异性结婚在何种情况及何种程度上,非同性恋方可以申请婚姻无效,从而防止假借“同妻”、“同夫”名义而带来的申请婚姻无效潮。 北京中院建议同性恋瞒婚可撤婚,照顾取向正常者。这一观点在当前法治环境来说是具有极其重要的进度意义。但是《婚姻法》中规定可撤销婚姻的条件是:当事人受到胁迫或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结婚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事后可申请撤销婚姻。依据《婚姻法》的规定来看,北京中院所提出的建议也缺乏法律依据。 笔者认为,无论未来《婚姻法》中是将同性恋与异性的婚姻定义为无效婚姻,还是定义为可撤销婚姻。法院在审理案件时着重考虑的还应当是婚姻中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由于当前《婚姻法》并未规定将同性恋与异性的婚姻定义为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那么法院在判决同性恋与异性离婚时一定要考虑婚姻中无过错一方的未来生活及社会评价,真正做到为民司法。(作者:党永鹏 单位: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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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同妻,同性恋的异性婚姻,婚姻无效,撤销婚姻,广西律师,南宁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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