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党永鹏 执业机构: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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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公司律师:公司章程未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能否任意向公司外的人赠与股权?如果受赠人与赠与人将赠与协议进行公证?股权赠与是否有效?
当前我国《公司法》仅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偿转让公司股权进行了规定,而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无偿赠予股权却未作规定。有司法工作者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无偿赠予股权也应当适用于《公司法》第72条规定。《公司法》第72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笔者认为,该司法工作者的观点有待商榷。因为,股权无偿赠与毕竟不是股权转让,如果套用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中对“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的规定在无偿赠与中如何处理?无偿赠与不存在股权价格的问题。这里的优先购买权根本就无法实现。如果依据“法无明文规定即可行”允许股权可无偿赠与,那么《公司法》对有限责任股权转让的规定就流于形式,而无实际意义。
在股权无偿赠与中还存在一个问题即股权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了赠与协议且进行了赠与协议公证。依照《合同法》186条的规定经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此时的赠与合同是否有效?笔者认为《合同法》第186条只是规定了经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并没有规定赠与合同有效。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赠与合同即使经公证也不一定有效,如果股东想顺利的赠与公司外第三人股权必须经公司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而不应当笼统的认为经公证的赠与协议不得撤销就有效,就认定股权赠与行为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