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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律师:对精神病人酿成“命案”强制医疗有关问题的调查报告

 

发表时间:2016/3/18 21:36:36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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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强制医疗决定的执行难问题。法律的生命在于落实。“强制医疗”重在医疗,然而无论是《刑诉法》修改前还是修改实施后,强制医疗决定的执行一直是个棘手问题。现行新《刑诉法》及两高解释只是解决了强制医疗由谁提出、谁审查、谁决定、谁监督的问题,但对于由谁负责执行这一关键问题,从法律到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并不明确,操作性不强。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诉法>的解释》第535条规定,强制医疗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却无相呼应的内容,唯一有关的是该规定第333条,针对的却是在人民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前的情形。对于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后,如何执行并无明确规定。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精神卫生法》中,也未就司法机关决定的强制医疗的救治机构、经费等做出呼应,直接影响到法律规定的落实。

  5、酿成“命案”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可能引发社会不公平问题

  精神病人依能力划分,分无责任能力和限制责任能力两种。如果单纯加大对酿成“命案”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力度,而不同时解决其他精神病人,特别是严重精神病人的医疗问题,就会形成一种平时没人管,越是出事、出大事反而有人管,反而能得到解脱的怪圈,在群众看来,这无疑是一种社会不公平现象。对限制责任能力精神病人能否纳入强制医疗上,也存在类似问题:无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犯罪,不仅不负刑事责任,而且政府提供强制医疗,但限制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犯罪,不仅要服刑,其精神疾病的医疗问题也缺乏法律刚性规定的保障。

  四、加强危险精神病人管理的建议

  一是在立法层面,建议由“两高”、公安部、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等有关部委联合制定专门的《危险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实施办法》,就危险精神病人的概念、筛查、诊断、社会危险性评估、强制医疗的条件(必要性标准)、监护责任划分、有关部门工作职责、强制医疗费用的保障、被强制医疗人权利的保护等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以解决基层实践中关于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多头规定,衔接不紧,操作性差的问题。为强化责任,还可以考虑用刑事法修正案的形式将危险精神病人管理失职作为一个单独罪名予以规定,以与《精神卫生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相呼应。

  二是在司法层面,以酿成“命案”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办理为重点,对于尚未造成“命案”,但因精神病发作致人轻伤以上后果或者其危险性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标准的,应积极纳入强制医疗范围;对此前肇事、肇祸符合强制医疗条件而未进入强制医疗程序的,由公安机关会同精神病诊疗机构进行复查,评估其人身社会危险性,根据评估情况作出适当的处置。对于病情没有得到控制,仍然具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公安机关要将其纳入强制医疗范围;对于经专家鉴定达到临床治愈标准,或者病情得到有效控制、监护人落实了看护责任的,实行定期复查,不再纳入强制医疗范围。审判机关对于在审判环节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也要及时转入强制医疗程序,从而把好精神病人进入强制医疗程序的第一道关口。

  三是执行层面,加快精神病人强制医疗配套措施的建设。长远考虑,建议以县(区)为单位,设立公立性质的精神病强制医疗专科医院,由司法局负责管理,明确其作为强制医疗精神病人的执行机构;短期内可与县域内已有私立精神病医院达成协助执行强制医疗决定的协议,加大对县(区)精神病康复医院的财政扶持力度,从物质上予以倾斜,解决其现实基本的医疗设备、医师、医疗环境、经费补贴的缺口。同时,精神病人统一由政府出资,纳入新农合,根据每个精神病人的病例状况,实行“自己拿一点、政府补一点、医保解决一点”的方法,妥善解决精神病人住院费用问题。对于情况特殊的,政府民政部门报县(区)相关部门审批,跟踪治疗。解决好机构、人员、经费保障问题,免除执行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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