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律师提示:刑法修正案八出来后,给人的感觉似乎死缓在判刑上较之前有了改变,而且也多了限制减刑的情形。该修正案是否真的完美,也有不同的法律同仁提出质疑的声音。
2011年3月,第八次刑法修正案通过。相对于1997年刑法原案,第八次修正案在死缓、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等方面进行了修改,但修改的幅度很小,“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的局面并没有真正改善。
按照第八次刑法修正案,判处死缓的,如果在两年缓刑期内没有故意犯罪,就减为无期徒刑;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就减为有期徒刑25年;对于累犯和诸如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法官可以根据情节限制减刑。
第八次刑法修正案还规定,判处无期徒刑的最低执行期限不得低于13年;被判为限制死缓的如果缓刑后转为无期徒刑的,不得少于25年;如果缓刑后转为有期徒刑25年的,不得少于20年。
相对于1997年刑法,第八次修正案将无期徒刑的最低服刑期限提高了3年,提高的幅度非常有限;死缓虽然提高的稍微多了一些,但也是很有限。这次修正案把死缓分为两类,一类是限制减刑的,一类是不限制减刑的。我们分别来看一下被判有这两种刑罚的罪犯实际要服刑多少年?
首先是不限制减刑的死缓。不限制减刑的死缓就没有25年或20年的限制,那么被判有不限制减刑的死缓的罪犯,两年后转为无期或者有期徒刑25年,然后还可以减刑。实际上,死缓缓刑期后转为无期徒刑和转为有期徒刑25年是一样的,因为无期徒刑实际服刑的最低期限是13年,25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服刑的最低期限也是13年(因为有期徒刑实际服刑的最少期限是原刑期的1/2),这次刑法修改中忽略了这个问题。如此以来,就会有一些被判处死缓的罪犯,15年(缓刑期的2年+转刑后的13年)就可以刑满出狱。
其次是限制减刑的死缓。虽然第八次刑法修正案规定了两种情况——其一是缓刑后转为无期徒刑的不得低于25年,其二是缓刑后转为有期徒刑25年的不得低于20年,但是它又将限制减刑的权力交给了法官,由法官来决定是否限制减刑,这就为法官滥用权力埋下了隐患。我们能想象的到,同一个因为暴力犯罪被判处死缓的案件,在一些法官手中可能会被判为限制减刑的死缓,在另一些法官手中可能被判为不限制减刑的死缓。即使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也起不到多大作用,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往往很模糊,就像关于慎重适用死刑的司法解释就很模糊,所以,面对同一类性质的案件,各地法院出现了迥异的判决结果。药家鑫故意杀死一人在陕西法院被判处死刑,李昌奎故意杀死两人并强奸其中一人在云南高院却被判处死缓。所以,即使这次刑法修正案有限制死刑的规定,但由于它把这项权力交给了法官,就在很大程度上把它的优点给销蚀了。
综上所述,第八次刑法修正案虽然在死缓和无期徒刑的规定上有所修改,但未从根本上改变“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的状况,远远不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尤其是慎重适用死刑的需要。现在,最高人民法院提倡在适用死刑时一定要慎重,可杀可不杀的一定不要杀。但由于标准模糊,所以,很多法院都理解成少杀,结果把一些罪大恶极本应当判处死刑的罪犯判处了死缓——恰如今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罪大恶极的李昌奎和赛锐都改判成死缓。由于死缓和死刑之间的巨大差距,所以,云南高院的这两起判决引来了空前的社会义愤。但如果死缓与死刑的距离不是那么大——比如死缓后罪犯实际服刑的时间不低于30年,这样就不会激起那么大的反弹。我们在反思云南高院错误行为(在死刑仍然存在的情况下以及在死缓与死刑严重不衔接的情况下试图停止适用死刑)的同时,也要反思立法中的失误。在慎重适用死刑成为我国司法发展趋势的今天,要想尽可能的少判处死刑又不激起社会义愤而损害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就必须对死缓以及无期徒刑的规定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