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律师核心提示:未成人犯罪问题一直我国关注的问题。而未成年人犯罪是否构成累犯的问题也一直存在争议。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这一问题得以解决。最近南宁律师熊潇敏律师也接到类似的咨询。为了便于其他网友对该问题有问题有一个好的答案,南宁律师特别推荐此文。
(南宁律师)刑法修正案(八)对于刑法中关于未满18周岁的人犯罪规定作了三项修改,其一,第六条对累犯制度的修改,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构成累犯。其二,第十九条对前科报告制度的修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科报告义务。其三,第十一条修正案对刑法缓刑制度作了修改,其中,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不满18周岁犯罪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应当宣告缓刑。上述这三项存在内在的逻辑关系,立体展现了对未成年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上述规定是刑法修正案(八)修改一大亮点,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立法上的落实,也是多年以来,社会各界有识之士不断呼吁,特别是几代少年司法工作者不断努力的结果。中国少年司法走过了27年,终于立法机关给予确认,不能不说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下面笔者对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的条款作一解读,以求教于同仁。
(南宁律师)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构成累犯直接的法律后果是:未成年罪犯即使再有犯罪行为也不再作为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这是考虑到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对犯罪的未成年人更好地体现以教育为主的方针,便于他们以后顺利地融入社会,成为服务社会的有用之材,是国家给予未成年人的一个特殊宽宥待遇。事实上,社会对此亦有反对声音,在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时,就有观点提出,现在未成年人心智发育成熟较早,犯罪率逐年增高,犯罪恶性程度也越来越大,对未成年人犯罪,刑法已规定从宽处理,这些未成年罪犯没有悔改并再次犯罪应该作为累犯,但该意见最终没有被立法机关采纳。
(南宁律师)对于该条,笔者认为,应当结合整个条文释义,是指犯前罪时未满18周岁的人。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指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人,犯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刑法修正案(三)》将“投毒”改为“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罪等八种犯罪行为的。这一年龄段的人除此之外,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也称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南宁律师)
二是指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犯刑法分则规定之罪的。如果犯前罪时未满18周岁,即使后罪已满18周岁,依法不构成累犯。如果行为人在年满18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数罪,因判决时其已满18周岁,应以累犯论处。(南宁律师)
草案征求意见时,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对于不满18周岁的人再犯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罪的应规定以累犯论处。(南宁律师)这种以罪名划分的意见意在对社会危害性大的未成年罪犯纳入累犯的重点打击范围是有些偏颇的。笔者认为,这样划分会扩大打击到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是侧重对社会利益的保护,没有从未成年人这一人群整体考虑其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社会认知程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也与我国少年司法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相悖。立法机关也没有采纳该意见。修正案“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构成累犯”的规定,有利于有悔改表现或决心的未成年罪犯,轻装上阵,以恢复他们重新做人的信心,引导其顺利地回归社会。(南宁律师)
(南宁律师)目前,司法实务中亟须解决的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2011年4月30日之前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且现在正在审理的是否构成累犯。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4月25日法释[2011]9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已作了规定,前罪实施时不满18周岁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即不再构成累犯。(南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