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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问题之法律解读

 

发表时间:2012/6/10 9:01:44 来源:法律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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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律师)此外,笔者感到疑惑的是,这次修正案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构成累犯,这是新增加的内容,其积极意义自不待言。但如果把修改后的刑法第六十五条普通累犯和第六十六条特殊累犯及第三百五十六条毒品再犯三个条文放在一起对照的话,就会发现特殊累犯与毒品再犯没有将不满18周岁的人排除在外,是疏漏,还是有意为之,让人匪夷所思。

  (南宁律师)不管是普通累犯、特殊累犯,还是毒品再犯,性质是一样的,都是为加强社会控制与管理,而对重新故意犯罪的人予以从重惩治。笔者认为,这次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条款修正是着重完善从宽的规定,从修正目的看,不满18周岁的犯罪不构成累犯应当包括刑法第六十六条特殊累犯及第三百五十六条毒品再犯在内,其实,可以将不满 18周岁不构成累犯的规定修正时以单个条款列出,作为特别条款——“某条之一”规定,这里所说的累犯,应包括刑法第六十五条普通累犯和第六十六条特殊累犯及第三百五十六条毒品再犯。但由于“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构成累犯”的规定被修正在刑法第六十五条的普通累犯中,且以“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为前提,并没有涵盖刑法第六十六条特殊累犯及第三百五十六条毒品再犯,则给司法实践带来困惑。(南宁律师)

  一般而言,实务中,未成年人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概率几乎没有,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中仍然有未成年人参与的可能。故按现行修正后的法条解释,不满18周岁的人犯刑法第六十六条和第三百五十六条中规定的犯罪行为依然构成特殊累犯和毒品再犯,其中,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贩卖毒品的,之后再犯毒品犯罪的,应当构成再犯;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因为是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南宁律师)更应当构成刑法第六十六条特殊累犯及第三百五十六条毒品再犯。那么,实务中会产生这样的尴尬:例如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被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五年之内再犯罪不能构成累犯,而如果同样一个人贩卖1克海洛因被判过刑,又犯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毒品犯罪,即使情节轻微,也要构成毒品再犯,这未免有所失衡,且如果该未成年人被从轻处罚,在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前述毒品犯罪的,除依法数罪并罚外,还应适用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认定为毒品再犯。事实上,对于 “判过刑”,应当是指前罪判决已生效,而不论是否已经服刑完毕,包括刑罚未执行或者未执行完毕的情形。毒品再犯不要求前罪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赦免,也不要求本次犯罪与前次犯罪之间有确定的时间间隔。

  如果不将未成年人排除在特殊累犯、毒品再犯之外,还会受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不得假释”的制约。上述问题似乎与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须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相悖。我们祈望通过立法解释能解决。(南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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