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掌握的情况,大多数传销组织把人骗到外地参加传销,大多数传销组织打着外地企业的旗号进行传销,带有一定的普遍性。目前,传销组织在城乡结合部、中小城市活动比较多。
五、金字塔式销售是什么?
“金字塔式销售”,在国外又称“锁链式销售”、“滚雪球销售”、“文字链”、“金钱游戏”、“投资彩票”等等,在我国则被称为“拉人头” 、“老鼠会”。是指参加者在加入时,必须付一笔高额入门费以获得介绍他人加入的资格(或取得晋升到更高层的机会);加入者可以从其介绍加入人员所缴付的费用中提取报酬,还可以从其下线发展的人员交纳的费用中再提报酬;有明确的上下线关系,组成如金字塔状的多层次人际网络。参加者收益的多少主要依据其发展人员的数量或其发展的人员再发展的人员的数量,是一种欺诈性的销售和市场计划,为世界各国政府所严厉打击和取缔。
六、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在我国有那些法律法规依据
(1)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第55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1]80号)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法释[2001]11号)
(5)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国内贸易局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455号)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规定(工商公字[2002]第31号)
(7)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以传销和变相传销形式进行犯罪活动的通知(公通字[2000]54号)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迅速开展广泛宣传、深入揭批、严厉打击传销及变相传销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工商公字[2001]231号)
七、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应负的法律责任
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为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25条及1999年刑法修正案第8条的规定,犯非法经营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5倍以下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