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律师:认清传销和变相传销
随着广西经济建设的不断推进,一些人利用国家对广西投资政策力度加大的契机,以政府扶植项目为幌子,拉拢外地的亲戚朋友到广西从事所谓的“政府扶持项目”,最后导致家破人亡的悲惨结局,一些“能力”强的“经理”级人物也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相继被抓获。政府打击传销的行动进一步表明政府对打击传销与变相传销的政策不会动摇!在此,有必要认清什么是传销和变相传销。
一、什么是传销?传销有哪些主要特征?
传销是指在商品营销活动中招募人员,并通过招募人员介绍发展他人加入,形成网络组织;对招募人员不仅按照其本人直接推销给消费者的产品销售业绩计提报酬,同时还以其发展的下线人员(包括下线人员组成的团队)的销售业绩计提报酬的行为。
非法传销(又称“金字塔”式诈骗、“老鼠会”、“滚雪球销售”、“猎人头”、“无限连锁链”、“卖钱活动”等)是20世纪60年代最先出现在美国的一种商业欺诈经营行为。
1964年,美国人威廉•派屈克套用直销的计酬模式在加州创立“假日魔法公司”,实施商业欺诈,使得该公司的所谓“业绩”短期内迅速窜高。随后,非法传销又蔓延至加拿大、日本、欧洲、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
传销的特征:
(1)介绍加入:即新加入者必须通过已加入者介绍,才能加入推销组织,取得传销员的推销资格;同时只要成为传销员,即可取得介绍他人加入的资格。
(2)形成网络:通过介绍和被介绍,形成了上下级关系,结成了利益分配隶属关系的销售网络。
(3)复式计酬:传销企业或组织对传销员不仅按其本人直接销售给最终消费者的产品业绩计提报酬,还以其介绍加入的下线传销员的销售业绩,以及下线传销员再介绍的下线的销售业绩计提报酬。一句话概括,即可从下线团队的销售业绩中提成。
二、什么是直销?直销与传销有何区别?
根据第443号国务院令公布的《直销管理条例》对“直销”进行了界定: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直销在一定程度上与传销难于分辩,一些非法传销组织者是套用直销组织结构和计酬制度的某些特点,打着直销旗号进行商业欺诈活动,使得一些群众常受到非法传销的困扰,一些人加入其中而深受其害,给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安定带来严重危害。
虽然从表面看,直销和非法传销有相似之处,但事实上,二者在定义、交易基础、入门费、退货制度、冷静期制度等方面都有本质区别。
第一、从定义上看。
从定义看,世界直销协会联盟(WFDSA)在其《行为准则》(Code of Conduct)中对直销的表述为:直销是指“直接于消费者家中、工作地点等商店以外的地方进行服务或销售消费品的行为,通常是由直销人员于现场对产品或服务作出详细说明或示范。”我国在《直销管理条例》中对直销的定义为“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两种表述的本质是一致的,即:直销的基本特征是在固定地点之外,通过人员面对面向最终消费者销售商品。而我国在《禁止非法传销条例》中对非法传销的定义是“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可见,非法传销公司规定新加入者必须以缴纳一定数量的加入费用或认购相当数额的产品作为加入公司的基本条件,而已加入者则依靠“推荐”下线人头而获取高额奖金。靠拉人头赚奖金是非法传销的基本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