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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清传xaoi和变相传xiao

 

发表时间:2008/10/4 16:16:01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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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交易的对象上看。

    真正的直销活动的交易对象是有实际使用价值的产品,而且购买者是最终消费者;非法传销的交易对象只是非法传销组织者进行商业欺诈活动的载体(有的甚至没有实际物品),且产品的价格远远高于实际价值,购买者不是以满足自身消费需求为目的而是为向下线人头转售产品以获取高额暴利。

    第三、从入会费上看。

    正当的直销公司在对新加入的直销员只是收取较低的入会费,且有的国家还规定新加入者在加入后一定期限内决定退出,可以退还入会费。而非法传销一般在加入时要收取很高的入会费,或高价购买一定量的商品且不能退还。

    第四、从公司的获利基础上看。

    合法的直销公司以向最终消费者销售具有使用价值的商品为基础,并由此正当获利。因此,依照惯例,消费者具有取消权或犹豫权(Cancellation Right),即:对所购买的产品不满意的消费者可将产品退还、换购其他产品,或是获得退款,直销经营具有长期存在和发展的基础。非法传销公司则依靠新人加入交纳的高额入会费和将产品以高价向下线人头层层转售获利,因此,非法传销体系通常发展到一定层次就难以为继,整个体系崩溃,而蒙受损失的往往是众多的底层参与者。

三、当前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特点有哪些?

1)“拉人头”成为当前国内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主要形式,其采用诱骗、威胁、限制人身自由、精神控制等手段诈取钱财,实质上已构成刑事犯罪。“拉人头”活动基本不依托商品,完全依靠下线人员缴纳的高额“入门费”维系运作,以发展人员多少作为提取报酬的标准,与各国普遍禁止的“金字塔”欺诈活动一脉相承。有的传销组织虽然有商品,但仅是骗人的幌子。上线用“商品”换取下线的高额“入门费”,然后层层瓜分;下线购买商品不是为了消费,而是为了获得加入组织的资格,近而可以发展别人,提取报酬。

2)手段更加恶劣,组织更加严密。绝大多数“拉人头”传销是把人员骗往异地,然后聚集在民宅活动,通过个人银行卡划转钱款,组织者异地遥控,实施严格的“家长式”管理,进行封闭式培训洗脑,灌输传销理念,教唆诱骗人、发展下线方法。有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统一保管”身份证和重要财产物品,不许看电视、看报纸、接触外界,外出或打电话都有人监视,限制人身自由。有的还唆诱传销人员如何应付执法人员的检查,甚至鼓动不明真相的传销人员暴力抗法。

3)人员结构更加复杂。下岗职工、农民居多。近年,复转军人、在校学生被骗参与传销的活动日增,一些地方出现以在校学生为主要群体参与传销的情况,退休的老年人也占一定比例。

4)一些转型企业从事传销活动,违规培训、跨地区雇佣推销员、雇佣在校学生从事营销活动等情况时有发生。

5)利用“互联网”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为日益突出。非法组织(包括境外组织)利用互联网发布信息,介绍传销方法,收取高额入门费,组织传销网络,实行复式计酬,通过银行卡划帐,有的钱款直接汇往境外。黑龙江、山东、上海、四川、湖南、广西等多个地方相继发现并查处了“美国远程教育网”、“世界网互联网基金”、“美国EPT公司”、“王牌88”等一批传销和变相传销组织。此类违法行为发展速度快,传播范围广,行为更加隐蔽,具有很大的欺骗性和社会危害性。

此外,一些组织违反规定向企业颁发所谓“直销试验基地”称号等行为,借销售论坛门票、培训和“挂牌费”敛取钱财,散布“传销合法”等言论,被不法组织利用,给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带来困难,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四、当前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惯用的手段或表现形式有哪些? 

为诱骗群众上当受骗,非法组织往往根据诱骗对象的情况以招工、做生意等为诱饵,以许诺高额回报、迅速致富为诱惑,打着“直销”、“连锁经营”、“直复营销”、“特许加盟”、“网络营销”、“消费联盟”、“滚动促销”、“框架营销”、“动力营销”等等幌子,有的还宣称直销合法,称自己的营销模式是最先进的,已经过某某部门认可,公司领导人获得过国家颁发的荣誉称号,公司被国家有关部门授予“直销实验基地”等等,骗取他人信任,诱骗他人参加。有的传销组织打着已经注销的企业如“武汉新田”把人骗往异地从事传销诈骗活动。传销组织采取暴力和精神双重控制,使参加者很难脱离传销组织。不少人被“洗脑”后,深陷其中,不能自拔,对传销和变相传销理念深信不移。有的参与人员被解救后,仍不听工商部门的劝阻,再次参加传销活动。从受骗者变成骗人者,把同乡、亲戚、朋友、同学、战友,甚至家人也骗入传销组织,形成“滚雪球”式的恶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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