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方面,《民法通则》规定了欺诈的民事行为在不损害国家利益时是可撤销的行为。笔者在这里探讨的未侵害国家利益的欺诈婚姻正是《民法通则》所规定的缔结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采取了虚构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对方产生了一种虚假的印象或误解,并由此导致其做出了意思表示,从而缔结了婚姻。那么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这种未损害国家利益的欺诈婚姻是应该是可以撤销的婚姻。
2、从保障当事人一方人权的需要来看
追求幸福是人所享有的基本人权之一,我们都知道由婚姻而组成的家庭是整个社会的细胞,家庭的稳定和谐是整个社会稳定和谐的基础。
(1)基于恶意诈骗而欺诈对方当事人与之结婚
在现实生活中,出现的以骗钱钱财为目的进行欺诈结婚的,比如伪造身份证的、拿别人的身份证进行骗婚进行欺诈的现象,行骗的人拿到钱财后就会下落不明,而此时受欺诈的一方如果以受欺诈为由向婚姻登记部门提出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会以欺诈而撤销双方婚姻,此时受欺诈的一方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向人民法院主张解除双方婚姻,很明显这对受欺诈的一方当事人是极其不公平的。
在我国部分地区,由于男女比例失调导致的欺诈婚姻数量日益增多,众多家庭暴力的案件在社会舆论的报道下也浮出水面,为保护婚姻关系中受欺诈一方的权利,我国相关民事法律将欺诈规定为可撤销婚姻的条件也是可行和必要的。
(2)基于善意欺骗而欺诈对方当事人与之结婚
笔者这里所论述的基于善意的欺诈是恋爱中的一方为与对方结婚而隐瞒自己的真实婚姻状况、经济情况、人生经历而欺诈对方获得对方的结婚同意,这种欺诈基于一方真实的感情为基础,虽说不上欺诈方有恶意而言,但是这种欺诈也是对当事人一方人格的侮辱,当事人为与对方结婚而采取欺诈手段,获得对方的结婚同意,但是这种由欺诈会在夫妻双方共同生活中而暴露出来,受欺诈的一方会强烈的感受到被欺诈的羞辱感,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很好的修补这种裂痕,家庭的危机随时会爆发,为维护受欺诈一方的权利,民事法律将欺诈规定为可撤销婚姻的条件也是必要的。
3、基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来看
毛泽东同志曾说“婚姻法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男女老少的切身利益,其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国家根本大法之一”,传统中国是一个宗族社会,家庭不仅是构成家族的单位,更是构成整个国家的单位,即使是在当代中国,家庭仍然是我们整个社会的细胞,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一方采取欺诈的方式而与对方缔结的婚姻是违背了当事人双方诚实信用基本道德的。我国婚姻法确立了婚姻关系的双方有互相忠诚的义务,但是欺诈婚姻从双方婚姻还未开始就存在这男女双方中一方不忠诚的行为,结婚以后,如果双方都彼此接受了对方,从有利于社会的稳定的角度,应当认定该婚姻状态合法有效。如果一方始终不能接受对方,从婚姻自由的角度来看,婚姻是否有效应该取决于被欺诈一方当事人自己的态度,故应赋予受欺诈方可撤销的权利,认定该种婚姻为可撤销婚姻。
总之,笔者认为在日常生活当中出现的欺诈婚姻,婚姻登记机关不能简单的认定为不可撤销婚姻。在欺诈婚姻中受伤害最大的毫无疑问是被欺诈一方,特别是在日常生活中男女双方中一方被欺诈结婚后如果发现结婚是被欺诈的,被欺诈方若不能通过撤销的方式撤销婚姻就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离婚。很明显这就给被欺诈离婚方贴上了离异的标签,这对被欺诈方的再婚是极其不利的。
因此,笔者认为在现行《婚姻法》将欺诈作为可撤销的婚姻是必要也是可行的,只是要把握如何认定欺诈婚姻,如何将这种欺诈婚姻造成的离婚率控制在较小的水平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