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种解释的不同之处,是司法解释(三)将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产,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而司法解释(二)则规定这种情况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我认为,前者更加符合中国国情。现在有一种开玩笑的说法:生女孩是“招商银行”,生男孩是“投资银行”。父母投资是可以的,如果投资没有得到任何回报,很短时间双方就又离异了,父母投资的房产又被女方分走,是没有力量再投资为子女购买房产的了。
司法解释(三)还进一步规定了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按照出资份额共有,就更加人性化和更加科学了。因为谈到净身出门问题,其实现在都是独生子女,很多女方家庭比男方家庭更加富有,而且女方父母的房产最终也会由独生子女去继承,男女双方不一定是谁住谁家的房子,谁会净身出门都不好说。所以划分清楚双方财产的份额,应该对男女双方都是公平的。
解读三:关于一方首付后共同还贷的房产。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对于这一规定,误解的人很多。以为产权登记给首付方,房子就与另一方没有关系了,离婚时另一方只能“净身出门”,这样太不公平。其实,这是完全曲解了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十分清楚,离婚时对该房产双方要“协议处理”,“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比如,一套房子首付50万元,此后共同还贷100万元。那么,首付方只能有三分之一的权利,对于剩余的三分之二包括增值部分,均由双方共同享有。这难道还不公平吗?如果当初在房价很低的时候,他没有付首付买下房子,你结婚后再付首付房价已经涨得一塌糊涂了,你根本买不起房子了,一直住出租屋,那才真正叫“净身出门”呢!
解读四:关于共同共有房产的处置。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我国,即使是婚后共有的房产,也很少有人把房子登记在夫妻双方的名下。有些败家子就利用这一漏洞,偷偷把房子卖了。如果法律不这样规定,丈夫卖了房子,妻子看到房价涨了,就去宣布卖房无效。对于没有过错的买房人来说就太不公平了。所以法律规定,不能追回已经出售的房子。如果离婚,只能由擅自处理房产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这样的规定,也是合理的。
解读五:关于父母名下的房改房。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房改房是上个世纪事情,已经成为历史。应该说,司法解释(三)尊重了历史。1999年以前,城里的居民都是由房管部门和单位分配住房,也叫做福利分房。也就是说,这是一种福利待遇,每平米的房改价格只有一千多元,如果加上父母双方几十年的工龄折扣,房屋折旧,还有教师优惠、支边优惠等等,可能才合两三百元一平米,一套几十平米的房子,可能只需要一两万元钱。这种房改房,是国家对父母几十年辛勤工作的一种补偿。子女如果掏了这一两万元钱,就认为房子是子女的了,对父母是不公平的。所以,法律规定作为债权处理也是合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