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按照《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处理,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股权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②若股东配偶不愿成为股东或双方均愿意取得公司股权时,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由股东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这样处理的法理依据是由于有限公司具有的“人合性”决定的。
③双方均不愿意取得公司股权的,可以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股东之外的第三人,然后对转让价款依法分割;若未能将股权转让予他人,则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由股东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这样处理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三十六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四)夫妻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共同设立的公司,离婚时股权如何处理?
1.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一方取得夫妻双方在公司中的全部股权时,由取得股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这样处理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 若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双方仍为公司的股东,可以就相互拥有的份额进行协商处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若不能协商确定各自的份额,则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情况酌情处理。
3.若夫妻双方均不愿意再拥有公司股权,可以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或股东之外的第三人,然后对转让价款依法分割;若未能将股权转让予他人,则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情况酌情确定双方的持股比例。这样处理的法律依据是《公司法》第三十六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依据新《公司法》的规定,除一人公司外,股东认缴的出资可以采取分期出资的方式缴纳,因此当非股东配偶取得股权后应当承担资本充实的义务,做到权利义务的统一。
三、离婚案件股权分割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在离婚案件司法实践中,如果遇有股权分割的问题,应当有“打持久战”的心里准备。
在处理离婚案件的股权分割问题时,如果双方能够协商一致,则处理起来比较简单,但往往是到了离婚的时候,夫妻双方的感情已不是双方分割财产的基础,由于对对方的“爱”现在变成了“恨”因此在财产分割问题上,互不相让,这时如果双方律师从中进行调解尽量降低自己当事人的期望值(当然是在不损害自己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则不失为明智之举,既有利于争议的解决,又有利于节约时间。
(二)在离婚案件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防止对方恶意转让公司股权。
律师在代理离婚案件中,为了保证日后判决的顺利执行,对于公司股权可以先进行工商查询以确定夫妻共同股权的份额,然后采取保全措施,以免日后无法执行。
(三)在处理离婚案件的股权分割问题的司法实践中,应当熟悉《公司法》及对股权转让的其他限制性规定。
对于离婚案件,很多人误以为是小律师以及没有案源的律师才做的业务,其实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财富的日趋增多,离婚案件涉及的领域深邃宛如大海。对于离婚案件中涉及股权分割的问题一定要注意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对股权转让的限制,以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在处理离婚案件中涉及的股权分割问题时,既要保证《婚姻法》及相关规定与《公司法》及其相关规定的统一,又要保证案件的顺利解决,既要保障离婚夫妻双方的权益,又要保障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受损害;既要保证离婚案件涉及的股权顺利分割,又要保证公司的正常经营和运转。
参考文献
[1] 赖源河,封闭性公司序论[J],政大法学评论(台北),1978(17),168页。
[2] 赵旭东等,有限责任公司的改造与重塑――中国公司法修改建议[J],政法论坛,2003(3),第24页-25页。
[3]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