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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谈夫妻离婚时有限公司股权的分割

发表时间:2008-10-1 17:09:14 来源: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 作者:吴卫义 付忠文


1.如果夫妻双方对公司股权分割方案协商一致由一方取得股权,人民法院可按其协议处理。

2.如果夫妻双方对公司股权分割方案不能协商一致,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一方主张取得公司股权的,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由取得公司股权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②双方均主张公司股权但不愿与对方共同经营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公司股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③双方均主张公司股权且愿与对方共同经营,只是对应当分得的份额不能协商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按照酌情处理;

④双方均不愿意取得公司股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解散。

由于一人公司的特殊性使得有时其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并不独立,依据《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理论上所说的“揭开公司的面纱”或“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因此夫妻双方即使离婚也不能免除其按照法律规定对于双方离婚前的公司债务(主要指当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时债权人向其主张清偿公司债务的情形)应当承担的连带责任。

(二)夫妻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设立的公司,离婚时股权如何处理?

  由于新《公司法》修订以前,我们国家法律不承认一人公司的合法性,因此很多公司是夫妻两个人一起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设立的,当夫妻双方离婚时,“很多地方法院认为,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夫妻投资比例不应该认定为夫妻对财产归属的约定”[5],对于此类公司股权的分割处理由于不涉及第三人股东,我们认为应该按以下方式处理:

1.如果夫妻双方对公司股权分割方案协商一致由一方取得股权,人民法院可按其协议处理,但是必须符合《公司法》及相关规定中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2.如果夫妻双方对公司股权分割方案协商一致由双方继续共同经营的,人民法院可按其协议处理,若涉及持股比例的变化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3. 如果夫妻双方对公司股权分割方案不能协商一致,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①一方主张取得公司股权的,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由取得公司股权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但是必须符合《公司法》及相关规定中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②双方均主张公司股权但不愿与对方共同经营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公司股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但是必须符合《公司法》及相关规定中关于一人公司的规定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③双方均主张公司股权且愿与对方共同经营,只是对应当分得的份额不能协商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按照酌情处理;

④双方均不愿意取得公司股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予以解散。

(三)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以自己的名义与他人共同设立的公司,离婚时股权如何处理?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6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对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之外的情形我们认为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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