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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的处分与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冲突及分析

发表时间:2008-10-1 17:05:27 来源: 作者:孙韬


所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公司股权应当是在结婚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且没有夫妻双方书面特别约定的。双方或者任何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对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投资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文讨论的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仅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股权的转让问题及法律冲突问题。

 

二、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的特性

1、人合为主,资合为辅

公司法律制度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强调的是股东之间的人合性,但有时又兼有资合的特点。笔者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公司股权并不是绝对的人合或者资合,过分强调人合,损害非持股方成为潜在股东的可能性;过分强调资合,就会损害公司自治以及股东自治。应当根据夫妻出资情况、双方是否参与经营、股东构成等具体情形进行具体分析。

2、股权转让手续方便、快捷,便于一方先行转移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的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该股权的转让无需征得其他其他股东的同意;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的转让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股东之间转让股权无需其他股东的同意,另外一种是向股东以外的一方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现实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转让需要到工商管理部门予以登记。作为登记部门仅进行形式审查,只要手续齐全,工商管理部门就进行股权变更的登记确认手续,并不会对协议效力、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实际交付转让款等问题进行审查。这种情况下,就为持股方恶意转移股权创造条件。

3、股权价值处于动态难以确定

公司特别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并经过一段时间的经营,经营状况的好坏可以说一定程度上只有实际参与经营的人才能够清楚。出于种种原因的考虑,大多数公司的年检会计报表并不能够正确反映出股权的实际价值。在这种情况下,一旦持股方向第三人转让股权,股权转让价格往往可以说是转让双方随意制定,即使非持股的夫妻一方提出异议,往往因为无法对公司进行审计评估而作罢。

三、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分析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的转让为例,

1、从公司法角度进行效力分析

交易双方向工商部门申请进行股东变更登记请求时,工商管理部门仅是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和登记确认工作,一旦交易双方提交的文件符合形式要件,工商部门就可以办理股权转让的登记手续,受让方依法取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律地位。

不论交易双方出于何种目的进行股权转让,只要是按照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的,从公司法角度分析,其为合法交易。实践中,大量持股的夫妻一方利用此法律规定,为了在以后的离婚案件中让对方少分、不分属于共同财产的股权,往往在离婚前先进行股权转让手续,并办理工商登记,然后在离婚诉讼中阐明公司股权已经转让他人的事实。

2、从婚姻法和民法通则的角度分析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对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作出了进一步的解释:(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89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对公司进行出资入股一般都是进行投资经营,持股的夫妻一方很难证明转让股权是出于日常生活需要,因此一旦持股方将股权转让给他人,往往因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而被认定是无权处分,从而导致转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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