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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劳动合同法:单位裁员须遵循裁小留老

发表时间:2007-10-09 21:52:09 来源:新华网-重庆晨报 作者: 点击数:


  案例:厨师长跳槽判赔250万

    2003年7月18日,38岁的吴林与谭氏官府菜餐饮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聘用协议》,约定公司聘用吴林为该公司顾问及四川长富集团副总经理,负责“谭氏官府菜”的开发研究、菜品创新、厨艺人员的培训。聘用期限为2003年7月10日至2013年7月9日,为期10年。

    2004年6月底,吴林突然单方面离开,并将住房、轿车交还给了公司。在无法挽留吴林的情况下,双方闹到了成都市劳动仲裁委员会。2005年8月31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谭氏官府菜成都店原厨师长吴林需在30日内一次性赔偿谭氏官府菜250万元。

  法规:单位不能任意定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只承担两类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违反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解读:劳动者解约限制减少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就表示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约定其他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徐义成说,即便是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劳动者,也可主动要求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无须承担违约金。

  关键词·竞业限制

    与单位签竞业限制协议

    辞职2年不能在同行找活

    企业与员工签定了“竞业限制协议”,两年内,员工不得到有竞争关系的同类单位就业,或自行经营同类产品。徐义成说,这不是劳动者的紧箍咒,反倒是企业,应当慎签“竞业限制协议”。

    所谓竞业限制,是指为防止一定区域内,存在竞争关系的同行业单位,相互挖高级人才,借此窃取对方商业秘密,而推行的一种限制劳动者自由流动的措施。

  案例:从事类似项目经营败诉

    深圳一家大型电信网络公司聘用了三位大学生到自己的技术研发部工作,不久,这三位大学生因与公司发生误会,就先后辞职。

    随后,三个同处一个部门、从事研发的大学生就集结在一起,自行开设了一家公司,从事类似项目开发、经营。后来,深圳这家公司得到消息后,立即报案,并以盗用公司商业秘密,违反竞业限制等罪名,将三名大学生告上法庭,并最终胜诉。

  解读1:不是每位员工都要签

    记者:企业是否可以与单位每一位员工都签定竞业限制协议?

    徐义成:《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签定竞业限制的人员,只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协议”的限制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约定。

    解读2:2年不能在同行找活

    记者:签定了“竞业限制协议”,对劳动者将有哪些重大约束?

    徐义成: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在2年内,不得在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或是生产、经营同类产品的企业就业,劳动者本人也不能自己开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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