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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解读《指导意见》

发表时间:2009-7-14 13:43:11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


    要严格审查用人单位的裁员行为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积极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对于困难企业经过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且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确有困难的,要尽可能促使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职工就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

   问: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案件的财产保全工作中,要注意什么问题?

   答:要注意合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障用人单位的生存发展。

    对受到金融危机冲击的企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要充分考虑企业的生存发展、劳动者的生计保障和社会的和谐稳定,灵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既要注意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来能够实现,又要防止因采取保全措施不当,给用人单位造成生产经营困难。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要坚持区别对待:对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迹象的企业,要加大财产保全力度,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防止因企业资产流失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对暂时资金周转困难、尚有经营发展前景的负债企业,采用“活扣”、“活封”等诉讼保全方式,慎用冻结、划拨流动资金,不拍卖、变卖厂房设备,避免因保全措施不当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或导致企业倒闭停业。

    问: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中,如何处理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的对接?

   答:目前,我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的处理实行“一裁二审”的争议解决机制。实现劳动争议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的有效衔接,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司法资源的整体效益,最大可能地降低当事人的诉累,以最低的成本实现司法公正。要建立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沟通协调机制,及时交流劳动争议处理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创建诉讼程序与仲裁程序有效衔接的新规则、新制度。要准确把握劳动合同法和调解仲裁法的新规定和新精神,严格审查仲裁时效,合理把握仲裁审理时限超期的认定标准。对于仲裁委员会确有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劳动者以此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要妥善解决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的同时,用人单位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出现的有关问题,切实规范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和仲裁裁决的相关程序。

    ■背景■

    劳动争议案件     当前五大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膨胀化。2008年全国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8万余件,较2007年增长93.93%;2009年上半年受理近17万件,同比增长30%。有的地区更是呈现井喷式激增,如今年一季度,广东、江苏、浙江增幅分别达41.63%、50.32%和159.61%。

   二是案件内容复杂化。以往纠纷大多仅涉及工伤赔偿及劳动报酬给付,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以及法律赋予劳动者权益多样化,争议纠纷内容出现复杂化趋势。目前当事人的诉求出现了大量要求补办社会保险或退休手续、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依据同工同酬原则给付工资及福利待遇,以及确认辞退开除决定无效并恢复工作等新的诉讼内容。

   三是案件区间多样化。不仅包括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纠纷,还出现了涉及签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所产生的附随义务的纠纷;不仅要审查订立劳动合同时的缔约责任,还要审查合同终止后产生的竞业限制义务,从而使纠纷涉及区间更广、涉及问题更多。

   四是案件诉讼群体化。许多纠纷所涉问题在同一用人单位内部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劳动者之间具有利益上相关性和诉求上共同性,普遍认为通过群体性诉讼更能增强其在诉讼中的博弈能力,更有利于实现其诉求。此外,法律服务市场的不规范催生了部分劳动争议职业诉讼人。个别公民代理人和少数不良律师不当地引导甚至煽动劳动者利用用人单位管理的漏洞进行诉讼,也是引发群体性纠纷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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