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4年3月,鹿寨县国土资源局以挂牌方式公开出让龙头山石场鹿寨镇日友石场、安利采石场的采矿权,我们以竞争方式取得了这些矿山的开采权后,依法办理了相关法律手续,并领取了采矿许可证。我们所有股东分别自筹和借款共投入了660多万元进行石场的生产经营,并做到了依法开采,也交纳了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等各种税费。因为一年要交近60万元的各种费用,当时我们与鹿寨县国土资源局签的合同是一年。尽管当时我们明知道合同中有《矿产资源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出让人有权无偿回收采矿权”的条文,但我们不得不在合同上签字,因为如果不签,我们就不能取证生产。
然而,当我们的采矿许可证即将期满申请采矿权延续登记时,鹿寨县国土资源局却以要调整矿山规划为由,下达鹿寨县国土资源局许决[2005]1、2号决定书,不许可我们的申请。2005年5月12日,县国土资源局给我们石场下达了通知:“为扩建正菱集团水泥生产线,保证其有足够的矿山原料,根据县的指示精神,对龙头山采石场,日友采石场,(长岭)安利采石场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不在延续手续,请做好关闭前的准备工作。”随后,我们三个采石场的采矿许可证于2005年12月被县收回。我们分别于2005年12月7日、10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请求柳州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撤消鹿寨县国土资源局的决定书,受理我们采石场延续登记申请。柳州市国土资源局在受理复议后认为:采矿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对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被申请人应当说明理由,被申请人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其理由主要是县调整矿山规划。按照《矿山资源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鹿寨县要调整矿山规划,必须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因此,被申请人所做《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主要事实不清,理由不成立。
2006年2月8日,柳州市国土资源局下达了(柳国土复决字[2005]1、2号决定书),依法撤消了鹿寨县国土资源局土许决字[2005]1、2号决定书。但鹿寨县国土资源局仍于2006年2月份以整合现有资源,拟定该处矿山资源的采矿权以挂牌方式公开出让为由,下达了鹿国土许决字[2006]1、2号决定书,仍不予延续采矿行政许可。
近期以来,正菱集团在没有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征地批文及我们的采石场采矿权证延续登记仍在申请行政复议及诉讼期间内,多次进入我们的石场推土毁路,毁坏石场的高压水泥电线杆及石场的道路与排水设施(沟),造成经济损失18万多元。请问,鹿寨县国土资源局对我们采石场的处置是否合法?
这起纠纷的实质性问题是采矿权到期时,行政部门是否一定同意现采矿权人的延期申请,以及龙头山等三个采石场当初(2004年3月)颁发采矿证时挂牌出让采矿权的条件是什么,为什么是一年一签?
先谈后一个问题,即为什么这三处采石场的采矿权出让是一年一签?据来信介绍,是不得已的行为,因为每年缴费达60万元。通常,砂石类矿产采矿证作为日常建筑用矿产资源,其发证权限一般在一年以上,否则在签署出让合同时,竞拍人有必要要求与出让部门明确约定,如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不再续期时,原有投资,如坑道、设施等是否在矿业权被收回时有适当补偿等。简而言之,矿业权出让金的多少是与出让年限和储量挂钩的,矿业权竞拍人也一定需要注意其中的风险。因为如果出让年限太短,一旦国土资源部门对续期申请不予批准时,其投资的风险是很大的,因此对出让合同的条款需作非常谨慎的注意、分析和考虑。如出让合同中不包括相关对采矿人的保护性条款,竞拍人就必须三思其中的风险。
就第一个问题而言,《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期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