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以融资为幌子来逃避债务、寻求脱身的假融资行为。极少数企业债务缠身,不法股东为了逃避债务的履行,设计请君入瓮、金蝉脱壳的融资骗局,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诱骗不明真相的投资人投资入股,而自己则得以“成功脱身“。这是一种商业欺诈行为,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违法行为。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规定,该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矿业企业在制定融资方案时,应当了解各种法规、政策对融资活动的相关规定,确保融资方案的合法性,以免给自己或者他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4. 融资协议中的“陈述与保证”条款问题。
融资企业与投资人、贷款人或其他债权人就融资事项达成一致后,双方通常要签订正式的、内容冗长、结构复杂的融资协议。由于在履行协议过程中不可预测的因素随时可能出现,各种商业风险、法律风险随时可能产生,为了尽可能地预防风险、完善救济措施,在融资协议中一般都设置有“陈述与保证”条款,要求签约双方对融资活动中可能影响双方利益的有关事项做出详尽、真实、准确地陈述与保证。这些“陈述与保证”条款的内容一般涉及:(1)签约人主体合格;(2)有权签约和履行:具有签约和履约所需的一切权利、授权和批准;(3)无诉讼与争议妨碍或可能妨碍协议的效力与执行;(4)已提交与披露全部文件资料和有关事实情况,包括财务管理文件、产权证明文件、税务文件、劳资协议文件(劳动合同)、购买保险的文件、债权债务情况、对外担保情况、涉诉情况、关联交易情况等。(5)违反“陈述与保证”条款时应负的法律责任。上述“陈述与保证”条款作为融资协议内容的一部分,对协议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其中,融资方的“陈述与保证”往往成为投资方、贷款方投资、贷款的先决条件。一旦融资人有不实陈述或违反此类条款,即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投资方有权取消投资或撤回投资,并要求赔偿损失。贷款方有权取消贷款或进行“贷款加速到期”。
鉴于此,矿业企业在订立融资协议过程中一定要格外谨慎,要根据自身地情况实事求是地做出““陈述与保证”。无法做到或有疑问的事项,也应当做如实陈述。切不可认为这些条款只是一种形式,不会对履约产生实际影响。须知,投资人或贷款人并不总是对融资企业持有信心。一旦其信心动摇,“陈述与保证”条款中的问题很可能成为其解约的突破口和“口实”——一个非常管用的“口实”。另一方面,融资企业要争取在融资协议中让投资人、贷款人做出相应的“陈述与保证”,以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 商业秘密保护问题。
商业秘密是指一方所合法拥有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具有实用性,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并经其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信息。在融资活动中,投资人、贷款人或其他债权人往往会对融资企业进行详细地调查,以决定是否投资或贷款。他们一般会进行实地考察,并要求融资企业提供技术方案、经营策略、管理模式、客户名单、债权债务状况、财务会计报表、股权结构、资产凭证等方面的文件供其审查、论证、评估。这样,融资方的商业秘密就为其所知悉、掌握。而这些商业秘密往往事关融资企业的生死存亡,一旦被泄露或为他人所非法利用,极有可能会给权利人带来沉重的打击。
那么,融资方在融资活动中如何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呢?根据《合同法》第43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法律、规章也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做了相关规定。这些规定都是企业可以利用的一种重要的法律武器。但是从更有效地保护融资方商业秘密地角度出发,更可取的做法是与投资方、贷款人、其他债权人以及其他在融资活动中接触、知悉融资方商业秘密的单位或个人签订保密合同,对商业秘密的范围、保护措施、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等事项做出详尽约定。需要指出的是,保密合同应在对方接触商业秘密之前签订。这样无论将来是否能够成功签订融资协议,融资方都可以以保密合同及相关法律作为维权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