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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程 合 約 書

 

发表时间:2007/10/2 22:52:3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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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訂定後,如因可歸貴於甲方之事由而未能開工、或延期開工,或開工後無法繼績施工而停工,其時間逾六 個月者,乙方通知並要求甲方同意開(復)工,如自甲方接獲通知日超逾十四天仍無法開(復)工時,乙方得通知甲方終止合約,並得就下列項目提出求償金額,檢 附計算及相關證明文件,送甲方核定。
一、工程訂約後,未能開工者:
(一)合約書裝訂成本費(含印花稅)。
(二)依合約約定項目並已實際執行之準備工作費用,如測量放樣、鑽探、細部設計、銀行履約保證費或以現金繳納之保證金利息、施工計畫書圖表打萤製作費用等,但不得超過合約單項之金額。
(三)工棚及租金費,得依合約單項範圍之金額比例折算。
(四)工地現場水電費,得按實付金額。
(五)工地現場看管勞工費,最多二員,以六個月之基本工資(含勞工保險及健保費)為限。
(六)工程施工進度必需預先定製特殊材料,經事先向甲方報備有案,並經會同檢驗合格者,得依廠商訂購成本收購,但不得超過合約該項材料費之金額,一般購置材料,則由乙方自理。
二、工程開工後,無法繼續施工而停工者:
(一)合約約定之準備工作費(依完成進度比例核給)、工棚租金(依停工時間核給)、工地水電費(按實際給付)及安全設施,得依合約單價比例估驗計價。
(二)已施工之工程,依合約約定估驗計價。
(三)進場材料費,以實際施工進度需要,並經檢驗合格為限,若因保管不當影響品質之部分,不予計給。
(四)工程停工期間,經甲方認定必要之現場待命人員工資。但最多以承商公司之員工五人為限,其工資接合約技術及一般勞力工資計付。
(五)停工期間乙方亦應按日填報日報表,並於每週將工地動態詳實記載,送工程司備查。
乙方如領有預付款者,應即將未扣還金額,並加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核定當月牌告一個月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一併退還甲方。
第二十三條 乙方未依第十二一條至第十五條約定及甲方指示,以維持交通及排水、維護環境清潔及公共安全時,甲方得逕行動用乙方未領工程款或保證金改善,乙方不得異議。
第二十四條 本合約文件間如有相互衝突或不一致之情形者,其優先順序如下:
一、本合約條款。
二、開標紀錄。
三、投標須知補充規定。
四、投標須知。
五、補充施工說明書。
六、施工說明書總則。
七、施工細則。
八、合約圖說。
九、特殊規定(規範)。
十、一般規定(規範)。
十一、工程詳細表。
第二十五條 本合約及其附件,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至全部工程完竣驗收保固期滿之目失效。
第二十六條 本合約正本二份,雙方各執一份,乙方持有之正本,應依法貼足印花稅票。副本份,由甲方分別陳轉備用,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本合約附件,詳加附件清單。
立合約人:甲方:
 乙方:
 (負責人):
 (地 址):
中華民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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