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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程 合 約 書

 

发表时间:2007/10/2 22:52:3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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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程於施工中或驗收時,甲方查驗人員認為有必要開挖或拆除一部分工程以作檢驗時,乙方不得推諉,並應於事後負責免費修復,如發現乙方使用之材料與規定不符 時,可拆除抽換者︵限不影響其他構造物︶,乙方應即抽換,不得要求以扣款處理,或延長工期。如不妨礙安全、美觀及使用需求,經甲方檢討可不必拆換或拆換確 有困難,必須以扣款方式處理時,除合約另有約定,應於尺寸不合規定時,按合約單憤比例或工料不合規定時,按工料差額之大倍扣減,直至合約材料費扣完為止, 並於甲方完成報備手續後辦理。
工 程全部完竣,初驗或驗收時所需工人、工具及梯架等,概由乙方供給之甲方驗收時,如發現工程與規定不符,乙方應在甲方指定期限內修改完妥或依前項之約定處理 完妥,逾期尚未修改或處理完妥時,視同逾期。除應參照第十九條之約定賠償逾期損失外,甲方並得動用乙方未領工程款或履約保證金或差額保證金予以改善,如有 不敷,由乙方補足之。
全 部工程完工之初驗及正式驗收之複驗,均以一次為限,乙方應在甲方指定期限內修改完善,否則自複驗之次日起計算至再驗收合格之日上,均以逾期論處,每日科以 罰款按結算總價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計算,乙方不得異議。前四項約定事項,乙方均不得以民法第四百九十三條第三項前段規定拒絕修改、處理或拖延。
第十九條乙方如不依照合約約定期限工,應接逾期之日數,每日科罰按結算總價千分之一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並由甲方在乙方未領工程款或保證金內扣除,如尚有不足,得向乙方追繳之。但其最高科罰金額不超過結算總價十分之一為限。
第二十條乙方如與他人有債務糾紛,經法院命令扣留工款者,乙方不得藉此停工,如發生損害,應由乙方負責。
第二十一條本工程自全部竣工正式驗收合格之次日起,或本工程因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四項終止合約時, 自雙方就乙方終止前已完成工程點驗完成之次日起,起算保固期限,保固保證金按結算總價百分之︵︶計算,由工程款或保證金扣留或另由乙方提供。如工作物位 移、裂損、坍塌或發生其他損壞時,經查明係由工作不良、材料不佳所致者,應由乙方依照圖樣在限期內負責無條件修復。通知後逾期不修復者,甲方得動用保固保 證金修復。保固期間除合約另有約定外,約定如下:
一、建築物之裝修、機電、屋頂、牆壁滲漏及道路工程、自來水工程等,
保固期間為一年。
二、建築物、構造體、暗渠、橋涵、隧道、堤防,或為此等工作之重大修繕者,保固期間為五年。
前項保固保證金如保固期間為一年者,期滿後全部退還,如保固期間為二年以上或合約部分工程保固期間為二年以上者,第一年退還二分之一,其餘於保固期滿後退還。
甲方認為工程有終止之必要時,得隨時終止本合約之全部或一部分工程,一經甲方通知,乙方應立即停工。
乙方有下列情事之一時,甲方得不經催告隨時終止或解除本合約,除甲方因此所受之一切損失,乙方應負賠償 之全責外,甲方有權沒收尚未發還乙方或解除保證責任之履約保證金、差額保證金、估驗計價保留款,充作懲罰性違約金。惟如係終止合約,應就該懲罰性違約金中 先留終止合約結算總價百分之二為工程保固金,保固期滿未經動用部分,仍歸甲方所有,並將違規事實移送主管機關懲戒。
一、乙方將工程轉讓他人承包,或將登記證轉借他人承包工程,經甲方查明屬實者。
二、乙方逾約定期限尚未開工,或開工後進行遲緩,進度較約定預定進度落後百分之十五以上者。或施工進度已達百分之八十五以後,該時段要徑施工時程已超逾原核定進度表網狀圖工期百分之十五以上者。
三、乙方違反合約或發生不能營運之變故,甲方認其不能履行合約責任時。
乙方如因前項三款情事之一,遭終止或解除合約時,應即停工,負責遣散工人,並將到場材料、機具、設備等,交由甲方全權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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