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所谓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指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出租人欲出卖作为租赁标的物的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于同等条件下所享有的优先购买权,是一项法定的权利,受法律的保护。
(2)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也规定,“共同财产分割后,一个或数个共有人出卖自己的财产或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的,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
法律之所以赋予共有人优先购买权,是基于共有人对共有物的所有关系而对共有人所有权的一种法律保护。因为,共有物往往是不可分割的特定物,即使是可分割的共有物,各方共有人对其应有部分的处分也可能影响其他共有人对共有物的使用或收益,使其他共有人的所有权得不到可靠的保护。所以,为了保障其他共有人对共有物行使充分的使用、收益权利,实现所有权的权能,法律规定了共有财产转让时,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