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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房产律师分析:购房人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要求退房出卖人应当退还房款

 

发表时间:2013/3/11 9:12:22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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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房产律师:房屋作为老百姓最基本的生活资料,一方面关乎一家人正常的生产生活,另一方面关乎国家社会的稳定发展。房产买卖纠纷历来是房产市场中争议的核心问题。通过对国家法律、法规的梳理整理出购房人在购房后可以退房并要求开发商退还房款的情况。

  第一、如果购房人与开发商(出卖人)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了退房条件的,购房人可以按约定条件退房。

  第二,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退房的条件,那么出现以下情况购房人可以要求退房:

  (1)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的,购房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解除购房合同退房;

  (2)开发商在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预售房屋,在规定期限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购房者可以退房;

  (3)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购房合同无效,包括开发商无权处分该房产和开发商存在欺诈情形,购房者可以退房:

  (4)开发商擅自变更设计规划,影响房屋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和朝向,影响购房者居住的,购房者可以依法选择退房;

  (5)因无法得到银行或者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贷款,购房者可以退房;

  (6)开发商在购房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未取得房屋的产权证,购房者可以退房;

  (7)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购房者可以选择退房;

  (8)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机构质量经检验确属不合格,购房者可以退房;

  (9)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者可以选择退房;

  (10)开发商将出售的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或者将房屋又出卖给第三人,购房者可以选择退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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