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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

 

发表时间:2008/10/17 14:13:4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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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设部2000年3月29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分为一、二、三、四级资质和暂定资质。其中一级资质由建设部审批,二级及以下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申报条件为: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申报条件为: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申报条件为:
    1、注册资本不低于8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2年以上; 
    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2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6、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其他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7、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8、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申报条件为: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申报条件为: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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