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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索赔怎样提起精神抚慰金?

 

发表时间:2013/12/2 11:43:24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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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索赔怎样提起精神抚慰金?

  网友问:他母亲闭兰英55岁时因交通事故死亡,并不承担本次事故的事故责任,他母亲是南宁良庆镇镇上人。对方肇事车辆是一辆厢式货车,买有一份交强险和一份承保20万的商业三者险。问该怎样提出精神抚慰金项目?

  南宁律师答:诉讼的目的,很大的部分是希望得到切实有效的赔偿。那怎样能快速便捷的实现必然得到的赔偿呢?

  我们认为首先应该考虑赔偿义务人的赔偿履行能力以及赔偿履行意愿。

  我们知道,一个涉及厢式货车的交通事故,在南宁一般涉及以下几方:车辆名义车主(挂靠公司)、车辆实际车主、肇事雇佣司机、承包车辆交强险及商业险的保险公司。

  具体分析,作为事故车辆名义车主,理应就司机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挂靠公司因和实际车主签订《车辆挂靠合同》,一般就赔偿责任会与实际车主出现扯皮。而且,南宁的挂靠公司即车辆运输有限公司在财务制度上一般不规范,容易出现延迟履行赔偿款的情况。实际车主雇佣司机,承担雇主责任,但实际车主作为自然人,且也是事故的损失方,其履行赔偿的能力和意愿都不甚高。而肇事司机在发生死亡又承担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中,便涉嫌交通肇事罪,赔偿能力及赔偿意愿都不高。在现实中,保险公司作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一般而言管理制度最为规范,其承担风险的能力最强,履行赔偿的能力也最强。所以怎样让保险公司在其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更满足地赔偿受害方是赔偿权利人应考虑的当务之急。

  既然这样,那我们要了解清楚保险公司的责任与义务。我们发现,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条款中明确约定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明确规定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因此,为了更便捷有效的维护自己的权利,我们在民事诉状的诉请部分就有必要强调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优先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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