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问:家中有老母,年纪六十七,三月遇事故,被车撞折腿,又折两颗牙,六月已出院,腿装内固定,行走左右跛。家人心焦急,问其该如何,医生细琢磨,回复可定残。后经法医鉴,八月定十级。忆其事发时,司机早逃逸,现今上法院,他却始拖延;一说评级不可信,二说还有内固定,三说申请再鉴定。前日法院已来电,问我何意见,有甚要变更,有甚要答辩。心沉沉,胸闷闷,抬头见乌云,出门大雨急。雨急要带伞,事难还得求律师。前头万般乱绪,还请律师指条路。
南宁律师答:当然,首先得感谢的是网友对我们的信任。短句的特点是简洁易读,而短句的缺点是难以将事情表述得完整准确。不过,律师需要具有倾听且理解各种表达方式的能力。
我们归纳当事人遇到的问题:一是,有内固定的可不可以定残,在这种情况下得司法鉴定意见是否能成为法院的定案依据?二是,是否是对方一提起鉴定的异议要求重新鉴定的,法院就马上采纳?
对于这两个问题,我们在下面将一并回答。
我们知道,人身伤害赔偿解释规定治疗终结就可以定残。而什么是治疗终结的临界点,法律法规没有相关规定,一般对治疗终结的界定散见于卫生部门或相关专业机构的内部文件,或者是教育部门编制的医学教材中。而对于病患有身体方面的担忧要求不进行第二次手术不拆除内固定装置且医院衡量其病情稳定与否之后同意出院的,或者医院方面就患者体质和病情发展的考虑主动要求不进行内固定拆除的同意出院的,属不属于治疗终结?我们认为,是属于的。
对方以治疗尚未终结予以提出申请重新鉴定,当这个申请在举证期限之内提出的,法院往往会希望你方加强举证责任,不然批准重新鉴定。考虑到你母亲已经是六十七岁的高龄,极有可能属于不需取出内固定的情形,要是主治医生认为因你母亲的身体条件,比如经复查,内固定与骨头粘合的情况,比如你母亲身体条件过于虚弱,没有重新手续的必要的,你方有权利要求医生在病历本中或者在疾病证明书中医嘱建议部分开出相关说明。然后将之提交法院。
要是对方是在举证期限之后,比如在庭审过程中,提出因体内还有内固定质疑司法意见书的客观性,要求取出内固定后再予以鉴定的,法院一般把这归结为一种反驳,综合考察证据的证明力,不予支持对方的意见。对方要是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会以过了举证期限而不予支持。
我们要注意的是,在庭审过程中,有些法官随意使用释明权,向对方释明还有内固定,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甚至无理地直接要求我方拆除内固定之后再做鉴定的,直接否定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客观性的,我们要据理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