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问:在交通事故中,我的车撞上了横穿马路的路人乙,造成路人乙颅脑损伤入院治疗。在送至医院以后,因为车撞人,我心里或多或少心理有些理亏,所以在还没有下事故认定书的时候,我应路人乙的要求,直接垫付了五万元人民币给路人乙做医药费,路人乙的家属认可并写了收据。
现在,事故认定书也下来了,认定事故双方都负事故同等责任。路人乙也已经治愈出院,全部的医药费大抵也是五万元左右。我的车在事故时买有交强险和五十万的商业三者险。现在我认为承担的医药费多了,要求对方返还,对方态度很蛮横。我该怎么办?
南宁律师答:在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确实面临着这样几个难题。事故受害方请求先行垫付医药费时,该给还是不给?该给多少?该怎样给?
事情往往是这样的:
要是不给,于情于理也说不过去,且受害人家属会情绪激动,说不准产生其他暴力事件;要是给,受害人及其受害人家属大多不愿也不会返还多给付的医疗费或其他费用。
多给之后,在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时,以多给了医药费要求抵扣或者返还的,或在受害人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之诉时提起反诉的,法院会以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而不予处理。假如以不当得利单独诉至法院的,对方会以机动车司机自愿给付,或者是基于赠与合同的关系予以反驳。这时,法院往往要求机动车司机一方提出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另外,当收据只写明先行给付的是医药费时,保险公司那边对多给的医药费部分也不予报销。
据此,对于肇事司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该怎样给医药费的问题,我们的建议是:
根据事故的实际情况可以先行垫付住院的相关费用,但是要求对方——最好有受害者手印表示认可——写下收据,收据内容可以列明费用的用途不仅限于充作医疗费,然后多加一句“费用结算时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