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问:现在,我们作为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家属对交警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不服,向交警大队的上级部门交警支队申请了复核;之后,依然对复核的结论不服。问能不能起诉交警部门?对责任认定有异议的情况下该怎么办?
南宁律师答:
就上述第一个问题,有关部门就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实务过程中的具体适用作出过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另外,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的答复(法工办复字【2005】1号):“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第二个问题,其实就是涉及事故认定书的性质的问题。根据2003年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可知事故认定书的性质是证据,是公权力机关作出的法律文书,这种法律文书作为证据具备强有力的证明效力。但是,既然是作为证据使用,在案件的受理过程中,没有经过质证得证据不能成为定案依据。所以,在对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有异议的情况下,应该聘请律师及其他专业人士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对认定书进行质证,以期推翻原有的认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