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问:
有一个朋友被车辆撞伤伤在踝骨,后来住院手术,三个月后愈合出院。现在去法院索赔伤残费,法院又不受理,告诉我们先进行伤残鉴定。我们去司法鉴定中心,值班的法医说,还没有拆钢板,不能做。我们怎么办?我们能不能定得上伤残等级?我们该怎样起诉?
南宁律师答:
一般伤在踝骨,可能影响活动功能,若是活动功能受限10%以上的,能定得上十级往左的伤残等级。也可能会造成坍塌缩短,缩短2厘米以上的也能定上十级往左的伤残等级。但是,同一部位和性质上的伤残,不应进行两个伤残评级。以上分析都在《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有据可查。
定残是应委托中立有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之于是否定得上级别,取决于受害者的伤情。
大家的困惑在于什么时候是定残时机。我们认为,治疗终结,就可以定残。治疗终结不以是否取出钢板为要件,而是以伤情是否稳定为要件。既然已经治疗出院,就能说明受害者伤情已经稳定,这个时候,鉴定中心可以出具鉴定意见。但是,鉴定中心是否接受你们要求鉴定的委托,这是他们的权利。当他们没有把握或有风险的顾虑时,可以拒绝你们的委托,而你们也可以向其他司法鉴定中心沟通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