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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广西某县居民李某无证驾驶奔驰小轿车沿着城市主干道行驶,在向右拐弯时驶入非机动车道将行走的陈某撞到,陈某头部撞向电线杆,后经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用3万多元人民币。该事故经县交警大队认定,李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于2010年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陈某因李某无法及时支付医药费及其他赔偿将李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李某及保险公司支付医药费及各项损失4.5万元。
争论焦点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法律事实方面均认可,对法律适用问题双方存有争议。原告主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道交通安全法》,被告主张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这两部法律均是现行有效的法律。原被告均是从有利于自己的方面主张适用法律。
律师说法
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的;(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期间肇事的;(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依据该规定,保险公司拒赔。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原被告双方此时就涉及到发生冲突时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了,发生法律冲突时应当按照特殊规定优于一般规定、优于前法、高层次法优于底层次法的规则处理。从后法优于前法来看,200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通过时间比《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晚,故应当优先适用;从高层次法优于底层次法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法律位阶高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故应当优先适用。因此,保险公司是不得免责的。